当事人:广西南宁市友齐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YTT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维晨

具体的居住地点(也就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地)为, 位于南宁市的星光大道223号的荣宝华区域内的宝丰园C栋3号楼119号处。

杨维晨向本分局反映, 其本人身份被冒用用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这事, 还提交了相应材料。本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该情况予以受理, 接着进行调查。

经过查证, 在当事人于2016年01月20日申请设立登记这个时候, 所提交的是杨维晨身份证复印件, 其有效期限为2007.04.24 - 2017.04.24 , 并且把杨维晨登记(备案)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同时还是法定代表人, 也是执行董事,还是经理以及联络员。本分局对杨维晨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验;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以及主要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本分局把当事人冒用杨维晨身份办理设立登记的相关信息, 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内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分局决定, 撤销在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对当事人作出的设立登记。

要是当事人对这个决定不满意的话, 那么在获取到本决定书这样的物件之日开始计算, 往后推移六十日这一时间段之内, 该当事人能够朝着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的请求, 并且呢, 在时间跨度为六个月这个期间以内, 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是可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