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5年以来, 全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在不断地强化信用监管之事, 持续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这项工作, 以此促进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信息行业通报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通报曝光8起案例, 这些案例中涉及的当事人或经营主体, 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公平竞争等方面,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恶劣程度高, 情节十分严重, 对社会有着较大危害, 严重违法失信,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在市场准入、招投标、信贷融资等环节加以限制。施⾏联合惩戒后, 塑造出“查处⼀单案件、震撼⼀大批、令⼀⽚地⽅规范”的强劲效果, 推动经营主体诚信观念提⾼, 营造“知晓信⽤、坚守信⽤、运⽤信⽤、增加信⽤”的社会⽓氛。
实例一: 河池市宜州区有所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许可就擅自开展气瓶充装活动, 进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6年4月11日,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 河池市宜州区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被指涉嫌未具备气瓶充装资格的状况, 自己私自开展充装液化气气瓶的行径。经过立案展开调查并查明实际情况, 当事人未获取《气瓶充装许可证》已然充装以及有待充装的气瓶总共83只(允许充装量为14.8KG), 当中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总计62只。针对其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即“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从重处罚原则, 给予当事人分别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在2026年6月8日, 那个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把那家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向社会公示历经三年时间, 且实施特定的管理措施, 是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达成的。
本案发出警示, 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检测, 乃是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关键之处, 这直接关联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以及公共安全的底线。当事人有着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 此行为严重地违背了职业操守, 情节十分严重, 性质恶劣, 有可能让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流入市场, 进而构成重大安全风险。
案例二, 河池市金城江区, 有个谭某某, 他犯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进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9月4日,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在城区龙江一桥头进行检查时发现, 谭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 正在售卖宣称有壮阳功效的两种产品, 经立案调查核实, 这些产品均是从身份不明的商家那里购进的。经专业机构给出的检验报告 shows, 两种产品都检测出了“西地那非”成分, 该成分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属于禁止在食品里添加的有毒对身体有害物质。而且上述产品没有药品批准文号, 也未被《中国药典》收录。由于涉嫌犯罪, 该局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之后,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2023年10月16日,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给出刑事判决〔(2023)桂1202刑初178号〕, 判定谭某某知晓是未获取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却进行销售, 并且该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他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期五个月执行, 还要处罚金二千元。在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那个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以及第二十四条, 还有生效的判决书, 对谭某某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 经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期三年的时间, 并且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此案件发出警示, 有当事人售卖包含禁用化学药成分的未获批准的产品, 其行为性质恶劣, 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当前已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以及失信联合惩戒。
案例三:周某某销售假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5年10月16日,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是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移送过来的, 作出时间是2025年4月14日, 判决书编号为(2025)桂1203刑初80号, 该判决认定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还要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于是判决产生了法律效力。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该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及依据《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将周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年, 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该案件起到警示作用, 当事人存在销售假药这种违法的行为, 此行为已然触碰了药品安全的红线。将那些犯销售假药罪, 并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行为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还要实施联合惩戒, 以此守护民生安全。
案例四, 方某, 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6年4月13那天,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了宜州区人民法院移送的那个, (2025)桂1203刑初18号生效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 河池市当中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方某, 但他, 以非法占有的目标为前提, 靠着虚构所谓事实的手段跑去骗取有关他人的财物, 并且数值特别庞大。与此同时, 则凭借自己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 用于挪用公司巨额资金, 专门用于个人营利的活动用途, 而且存在逾期了依然没有归还这种恶劣情况。可以肯定的是, 他的行为已然构成诈骗罪、还有挪用资金罪这两项罪名。那么, 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这一天, 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给他裁定是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且还要处以金钱方面的惩罚八万大洋。重点来, 该判决是在 2026 年 1 月 11 日这个时间点开始正式产生效力的。2026年5月21日, 那单位靠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以及《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条款内容, 把方某放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里, 经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展示三年, 并且实施对应的管理举措。
本案发出警示, 存在这样一类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扰乱经营秩序, 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它属于《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里明白要求实施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必须落实信用约束措施。
实例五: 那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一家将非法进行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售卖的摩托车销售店,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4年7月22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在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时, 对位于该县东门镇朝阳路的某摩托车销售店中的展销活动展开现场检查, 经立案调查并查实, 现场有31辆电动自行车, 其鞍座经过改装因而加长,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 - 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且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图标外观不相符。从事销售非法实现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这一行为的当事人, 其行为违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简称为“办法”)之中第九条第三款以及第十条第(二)(三)项所规定涵盖的内容。在2024年10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 该局凭借办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条款内容, 针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摩托车销售店做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举措。凭借《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二)款项下“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把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 并且施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案件起到警示作用, 生产电动自行车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销售电动自行车也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 生产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这种行为, 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这种行为, 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还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法律层面的后果。
案例六其中一个, 是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某一家禽零售店, 它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的义务, 结果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某家禽零售店, 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处在经营进程当中, 存在着多项违法经营的行为。那个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2025年11月26日依据法律给它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责令那当事人马上改正违法的行为, 给予警告, 与此同时还要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生效了, 这家店在法定履行期限之内, 没有正当的理由却拒不履行罚款缴纳的义务。在2026年6月3日, 该局依据法律给它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明确地告知它限期去履行罚款缴纳的义务以及拒不履行会有的法律后果。催告期限到了之后, 当事人还是坚决地执意不履行, 在内心里秉持着失信的态度, 违法情节尤为恶劣。就是在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的时候, 这个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里面的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把它列入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中,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为期长达三年的公示, 并且实施相应的管理举措。
本案存在警示意义, 它展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借助信用监管手段, 去从严、深入整治经营主体不履行, 即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样子的违法行为, 此乃典型案例, 它充分彰显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信必惩”这种至关重要的监管导向, 对辖区市场经营秩序以规范, 信用约束以强化, 行政执法权威进行提升, 有着非常之关键且具典范作用。
是案例七, 谢某某与张某, 因销售有毒且有害食品罪,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10月9日, 东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份来自东兰县人民法院移送的文书, 这份文书是(2023)桂1224刑初33号生效刑事判决书。该判决指出, 谢某某所犯的罪行是销售有毒且有害食品罪, 这个人因为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缓刑一年, 同时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犯的同样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也是执行缓刑一年, 并且也要缴纳同样罚金叫人民币五千元。此二人, 在规定时间范畴之内并没有对量刑决定去提起上诉, 眼下这份判决已经发生且具备法律效力了。2023年10月9日, 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将谢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年, 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法作出从业限制;同日, 基于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将张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予以同样公示三年及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并依法实施从业限制。
该案件起到警示作用,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直接关联, 这是绝不能跨越的底线。当事人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径, 此行为违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理应依照法律予以严厉惩处。与此同时这也警示广大经营主体, 要以这个案件为借鉴, 依法依规且诚实守信地开展经营活动, 共同去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八: 存在一家广西境域之内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其进行了不合格产品的售卖之举, 进而这般行径促使该企业被纳入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中。
2025年4月, 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依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开展9市 化肥打假集中统一行动的部署要求, 知晓广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清和牌”钙镁磷肥用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项目, 该局对“清和牌”钙镁磷肥进行抽样送检, 上述产品经专业机构判定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查实, 该批肥料是耕地治理项目用肥, 涉及不合格钙镁磷肥共215.75吨, 违法经营额14.89万元。那个特定的日期是2026年3月27日, 针对这种情况, 这个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来采取行动的, 在那时责令当事人要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而且还给予了从重处罚。之后呢, 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就此把当事人列入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中, 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长达三年的公示 , 同时还要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于此案中得到警示, 当事人所售不合格产品, 数量众多, 货值金额巨大, 其具备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 履行自身监管责任, 对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从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