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教育作用得以发挥, 从而对肉及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督促, 让其能够自觉地守法开展经营活动, 严格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进而促使肉类市场秩序朝着进一步规范的方向发展, 现把庆云县、天衢新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庆云县某超市未按食品所需温度贮存食品案

那是在庆云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的时候, 发现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面有着如标签标示, 贮存温度为 0 到 4°的火腿居然和常温销售的食品放在一块儿陈列出售。关键是, 这完全没有按照食品标签规定的对应温度去做贮存。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内容。到了 2026 年 8 月那一刻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责令该当事人去改正这样的违法行为, 并且还给予了警告这样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味在于: 此案件对食品经营从业者起到警示作用, 其应当切实尽到履行进货查验的责任, 要去查验食品所具备的贮存条件, 并且要依照规定的温度来堆放贮存食品。

2、庆云县某羊汤店虚假宣传案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有执法人员, 在进行现场检查这个行为的时候, 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宣传牌, 上面宣传羊肉汤存在多种功效, 还能治疗多种症状, 当事人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2026年6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有警示意义的是, 此案件所起到的警示在于指出, 食品经营者是不可以去开展那种会引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 所以才能够避免误导消费者。

3、庆云县某肉食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庆云县,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于当事人店内开展监督检查, 在加工现场, 发现食品添加剂“酱肉护色增香保鲜剂(复配着色剂)”已然超过保质期, 数量为2袋, 其中一袋已使用约2/3, 另一袋尚未开封使用。当事人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去生产食品, 此行为违反了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26年6月,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味呈现为: 此案件发出警示, 肉制品从事生产经营的相关人员, 应当严谨且严格地去执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进程之中的控制要求, 绝对禁止运用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以及食品添加剂来开展生产加工食品的活动, 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

4、庆云县有个烧烤城, 安排了没有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 去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这是一起案件。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去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 发现从业人员任某勃于烤炉前做烤串工作, 现场没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此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2026年8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给当事人做出了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在于: 本案有警示作用体现, 烧烤存在季节性特征有较强之势, 其通常在夏天展开经营活动, 并且于晚上进行工作运作, 人员具有流动性较强的状况, 个别烧烤店主存在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形, 对于健康证明所具备的重要性认识并不充足。应当借助岗前培训或者加强监管举措方法, 严格地落实食品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那些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庆云县某肉食店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为案

当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于当事人经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之际, 于展示柜当中, 发现了预先包装得好好的垛子肉2包, 这些垛子肉并无标签标识。并且, 在货架之上, 还发现了10张, 标注着产品名称为“垛子肉”的标签。而上述这般行为, 是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详细规定〉》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在二零二六年五月之日 , 依据《这个食品标签应该好好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条款, 针对当事人, 作出了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示的意义在于: 此案件警示食品是应该有标签的, 食品标识是不可以与食品或者它的包装相分离的。要是标签和食品分离了, 那么就可能致使产品的贮存条件以及保质期都没有办法去判定, 从而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

6、天衢新区某食品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在2025年7月的时候,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的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查出来存在12项不符合的项目 , 依照法律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的通知还给予了警告。到了2026年4月 , 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专项检查 ,发现它依旧存在13项不符合项 , 其中有3项是和上次问题重复的 , 属于经过警告之后却拒不改正。到了2026年7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 依法对其作出警告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能起到警示作用的意义在于,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持续不断地去落实主体职责, 要是对于已经被责令进行改正的问题, 却拒不做出整改的话, 那就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7、天衢新区某食品厂食品标签误导消费者逾期未改案

在2026年3月的时候,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收到了协查信息, 这个协查信息反映出某食品厂的产品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经过检查发现, 该企业在2025年6月, 曾经因为食品标签问题而被行政处罚。一直到本次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时候, 仍然有部分产品标签没有完全整改, 这属于逾期未改正的情况。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扣押了相关标签及包装, 经过查明, 其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由于当事人一直不改正、符合从重的情形, 在2026年8月的时候,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以及山东省裁量规则, 责令马上改正并且作出了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 有着这样的警示意义, 那就是必须严格地去规范标签标识, 从而杜绝出现误导消费的情况, 而且对于那些屡犯的企业, 将会面临从重处罚, 这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8、天衢新区某公司食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证经营案

2026年4月,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收到投诉举报线索, 该线索反映某公司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却擅自为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经查, 该处食堂只是对内服务, 不存在对外盈利牟利行为, 食堂从业人员都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并且建有食材采购台账, 在经营期间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投诉, 当事人被查处后马上停业整改, 积极配合执法, 还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26年8月的时候,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中的规定, 依法作出了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的意义在于, 企业内部的食堂也是需要依据法律来持有证件进行经营的, 不可以免除食品经营许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