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二零二五年开始,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落实《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三年行动方案(二零二五至二零二七年)》的要求。该系统加强了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儿童和学生用品时在产品质量及认证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在公布五起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是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该地区的市场监管局对龙湖区双子星玩具厂进行了查处工作, 因为这家工厂销售和生产了没有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玩具产品。

2025年10月时候,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线索, 对位于汕头市的龙湖区双子星玩具厂展开了调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仓库里存放有5个由外包装封装的小恐龙造型益智声光玩具。这些玩具的外包装上印有CCC认证标志, 并且标注的产品型号为1801。

经过查证得知, 当事人把这些生产的玩具供货给龙湖区里面的一家特定玩具店进行后续销售。以上提到的玩具并没有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而且上面所标注的认证证书编号其实属于其他产品所有内容, 并非该玩具所有。一直到案发这个时间点, 当事人总共销售了涉案玩具1064件, 涉案货值金额为1.06万元。

当事人的这一种行为, 它确实是违反了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也就是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这种内容。

到了2026年1月份的时候, 龙湖区市场监管局, 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这个规定, 然后勒令当事人要立刻去改正这些违法行为, 同时也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的决定, 这个罚没的款项加起来是共计6.06万元。

在案例二里, 是浙江省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宁波酷品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理, 原因是这家公司卖出去的玩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那些标准, 而这些标准是用来保护大家的健康以及人身和财产的。

2025年7月,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质量监督抽查的线索, 对宁波酷品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工作, 经过查明情况发现, 当事方是从2025年1月份开始, 购进了一些元宝捏捏乐玩具, 这些商品是由广东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 并且在全国范围内的多家门店都进行了销售, 通过检测, 涉案产品多个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关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1.8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43万元。

当事人的这一系列行为, 已经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情形。在做出最终决定时, 宁波市监管部门把案件里存在的违法事实细节、具体情节表现、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 还有当事人自身过错的主观恶性程度全都一起考量进去了。

鉴于当事人在出现问题的时间里, 做到了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去进行整改, 并且后续的结果经过了检验, 确认是符合合格标准的。基于上述所有的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进行判断, 宁波市场监管执法机关作出了给予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理决定。

到了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命令那些当事人赶紧停止销售那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 并且做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 把罚款以及没收的财物加在一起, 总金额是九点九七万元。

案例三讲的是, 上海市金山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上海云兮商贸有限公司的这一件事。这家公司的理由是, 生产了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女童卫衣。这些国家标准是用来保障人体健康, 以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在2026年1月的时候,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是根据质量监督抽查的那个线索去开展的调查工作, 他们针对上海云兮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检查过程, 经过后来的查明得知, 当时当事人所生产的那一种货物是规格型号为120/60, 并且款号也就是所谓的批号标注为H65313674的女童卫衣产品, 其中“pH值”这一个关键项目指标它并没有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应要求状况。

等到案件被揭露出来的那个时间点, 涉案的那些女童卫衣已经是没有任何库存的状态了, 涉及到的总货值金额确定为5340元, 同时当事人由此产生的非法所得数额被认定为2760元。

当时当事人的所做的那些行为, 直接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里面的第十三条那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时间到了2026年4月这一节点的时候, 上海金山区的那个市场监督管理局呢, 它是依据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当中的第四十九条的相应规定, 最终做出了一个决定, 这个决定就是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生产那类不合格的女童卫衣产品。

在这个处理过程中, 它还另外加上了罚没钱款总计为1.08万元的一个行政处罚操作。

在案例四里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的市场管理局对位于桂平市木乐镇的经纬服装厂进行了处理。该厂商因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学生服装, 被认定存在违法事实。

在2025年11月,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质量监督抽查提供的相关线索, 对位于桂平市木乐镇的经纬服装厂展开了具体的调查工作。

经过详细的核查, 最终确认该当事人所生产加工的学生服装套装中的上衣以及长裤部分,因为不符合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从而被正式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截止到案件发生之时为止, 该当事人总计已经向市场出厂并销售了涉及此事的学生服装两百整套, 而与此相关的涉案货物总价值金额累计达到了七千六百元整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学生服装, 作出罚没款共计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案例五这个情节里头, 安徽省蚌埠市当地的那个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动手去查处了那个名叫蚌埠夏浮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 原因是它卖掉了那些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儿童鞋子, 这个事件因此就被定下来了。

在2025年10月的时候,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质量监督抽查所发现的线索, 针对蚌埠夏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工作。经过查实, 当事人是从广东省揭阳市的一家鞋业公司采购了童鞋280双, 并且通过电商平台将所有这些童鞋全部卖出。

经检验发现, 上述童鞋属于不合格产品。截至案件发生时, 涉案的童鞋已经全部下架处理, 涉案货值为5070.32元, 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214.32元。

当事人的上述那些行为, 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里面所规定的那些内容, 到了2026年1月,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里面的相关规定, 责令那个当事人停止去销售那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童鞋, 并且作出了罚没款共计1.2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