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网络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也为了让网络培训的各个行为都更加规范, 相关部门依据了几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 文件还参考了一些重要的精神。
比如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文号是国发〔2021〕7号。此外, 还包括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共同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文号是中发〔2022〕14号。既然已经经过省政府的同意, 现在制定了这份具体的意见。
一、重点任务
(一)我们要强化对准入的管理, 那些属于教育部门、还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的网络培训机构,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去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如果是营利性的话, 要依法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如果是非营利性的话, 则要依法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网络培训机构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时候, 它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所包含的各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的。
不能开展针对学龄前小朋友的线上培训课程, 也不可以使用教育咨询、科技咨询这类名义来变相搞教育培训。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拿到许可证就去干这些培训活的网络平台机构, 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依法进行查处。
(二)把信息公示这块工作好好地加强一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 以及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监管部门, 要督促网络培训机构严格履行公示义务。网络培训机构要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培训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许可审批证书、主体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信息链接。
网络培训机构同时也要公示招生简章、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师资等信息。这样是为了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还要按职责依法查处未公示的行为。各相关部门也要依法查处公示信息不真实的行为。各相关部门更要依法查处公示信息不准确的行为。
那些专门为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并且带有链接功能的平台, 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也就是说, 这些平台要对网络培训机构进行更严格的检查。重点就是要看它们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要把合规性审查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三)为了把人员管理的工作给规范起来。 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培训机构里边的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这些从业人员里面, 包括了负责教学的讲课老师、负责做研究工作的人员, 还有其他的各类工作人员。
按照法律规定, 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和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以此来把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清楚。
实施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课程培训工作, 还有为成人提供成人高考辅导、普通专升本辅导、考研辅导或者是高考复读等等文化教育服务的机构, 这些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网络培训机构在运作时, 其从事教学和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认证, 而对于机构里其他的工作人员来说, 也必须具备与岗位相符的专业资格或资质才行。
在教学活动开展的过程中还必须要出示自己真实身份标识, 要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内容。网络培训机构不能去违规地让那些在中小学校里正在上班的老师来兼职做东西, 然后呢, 教课的人以及做教学研究的人, 他们那边的信息得跟那个已经报备给相关部门的名册子、证书还有签的劳动合同这些资料都对上号才行。
(四)必须把教学的内容给弄规范了, 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去指导网络培训机构让它在这些培训的活动里面贯彻国家的教育的方针, 从而保证那个培训的质量。
网络培训机构是不可以随随便便就去改动那些已经定好的培训计划安排的内容, 也不得随意把教学的形式给改了, 因为这么做会害了学员的正当权益, 它们还不得去违反各种相关的规定, 去发出或者是仿造那些证书, 比方说学历证书, 比方说结业证书, 比方说培训证书, 又或者是职业资格证书, 这些证书的等级和性质必须是跟学员真正学习的培训内容相符才对, 在讲到的内容方面也不得有触犯宪法和法律的东西存在, 不能做危害到了国家安全的事情, 不能有去破坏民族团结的表现, 更不能去传播一些封建迷信之类的思想, 如果那些行为严重到像是犯了罪一样程度, 那么就得按照法律规定去追究其需要负的刑事责任。
(五)为了让招生行为变得更规范, 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还有监管部门, 必须要加强对于网络培训机构在招生环节中的监督管理。
如果一个网络培训机构编造了公司的荣誉, 又或者是虚构了讲师的教学经历, 又或者说是虚报说培训的名额很有限, 以此来采取所谓的饥饿营销策略去招收学员, 再或者是做了关于培训效果的虚假承诺, 还做了盈利的虚假承诺, 甚至找了那些受益者的形象来为他们做宣传推广, 这种种情况都属于进行虚假宣传, 或者说是发布了虚假广告的内容。
一旦出现了这样的行为, 就会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 并会同相关的其他部门, 一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进行查处。
(六)规范收费行为。网络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则等信息, 并且要在显著位置上把这些信息都给公示出来, 在收取费用的时候应当开具税务发票;要是存在价格或者是串通涨价这样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话, 那就由市场监管部门来依法进行查处了。
网络培训机构应当在资金安全方面予以保障, 至于预收资金的总规模, 应当与自身的服务能力相互匹配, 此处严禁超出自身服务能力来对预收资金进行收取, 那预收的资金只能是被用于培训业务这一个用途上, 是不得被用于其他方面的投资的。
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正在探索去建立一种机制, 这种机制要求网络培训机构签订关于接受预收资金监管的承诺, 并且要把预收费用的全部资金纳入到专用账户中去进行监管。
同时, 还要把对预收资金的监管工作列入到对网络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范围里面去, 也要列入专项检查的范围里面去, 还要列入年审年检的范围里面去, 这样一来就可以确保培训服务交易的安全了。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还有山东金融监管局, 他们得按照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来办事, 他们会去指导那些搞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让他们配合那些管不同行业的政府部门, 依法把网络培训机构里面预付的费用管好, 把那种为了防范风险需要缴纳的保证金也存起来看管好,同时要把给培训行业提供的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做好。
(七)规范合同协议的。网络的培训机构的, 要是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培训的, 那应当与学员订立书面合同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约定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及金额等内容。
同时也要约定退费标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并且要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也不得加重学员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学员权利。市场监管部门的同志们, 你们可得把那个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管严了, 眼睛要睁大。
要知道依法查处那些培训机构是不可以的。为什么不可以? 是因为它们利用了那些格式条款去侵害学员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咱们得依法依规去办, 不能含糊其辞, 所以监管的工作得更加加强才行。
(八)我们要把解决纠纷这个事情搞好。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这个原则, 来加强和规范关于纠纷调解的工作。他们需要去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调解这些方面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这样做是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那些涉及到网络培训消费的纠纷。
他们还需要牵头做好本行业里网络培训机构发生非正常停业时的处置工作。
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还有监管部门, 应该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严格落实下来,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它们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内, 按照法律要求去处理老百姓的投诉和举报的事情。
二、工作措施
把网络培训市场的综合监管体系给健全起来, 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针对这些网络培训机构去实施涵盖多个部门的综合监管措施。
(一)我们要把信息共享的工作搞得更扎实。要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有行政审批部门, 他们得第一时间把这个网络培训机构的登记信息, 直接推送到同一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手里。接着呢, 由这个行业的管理部门把这些机构收进监管的圈子。
另外, 那些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平时的监督检查过程当中, 要是碰上了网络培训机构或者是个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拿到行业进入资格就去干教育培训事情的, 必须赶紧向行业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各个相关部门察觉到了那些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 却涉嫌违法的行为时, 应该马上把这个状况告知给对应的行业主管单位或者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 然后借助像联合开展检查还有联合实施执法这般的方式, 使劲儿去提升协同进行监管的那个效率。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风险处置, 建立起常态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来应对各种问题, 要及时且全面地把关于涉网络培训机构的投诉情况、举报数据、舆情动向以及信访信息都梳理一遍, 要把注意力集中放在那类投诉举报很密集的机构上, 关注那些舆情发酵速度很快的机构, 盯紧那些信访问题非常突出的机构, 还要警惕那些资金链出现异常的机构, 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来判断问题的根源是什么以及未来会怎么发展, 遇到那些比较棘手和热门的问题时要接着进行风险商讨, 然后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方案来把这些问题处理掉, 以此来高效地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一旦发现有关行为涉嫌已经构成犯罪, 就必须立刻把它移交给公安机关去做处理, 以便依法去追究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我们要把联合惩戒的力度给加大。
各个行业的主管部门, 还有那些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 以及那些负责监管的部门, 都应当按照规定, 把网络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信息, 把行政检查的结果, 把行政处罚的情况, 还有那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都归集起来并且录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平台上面去, 也要把它们录入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里面去, 要把它们记在相应主体的名下, 要快一点向社会进行公示。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通信管理部门, 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以及规定, 把那些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平台还有应用程序, 给进行关停或者是下架处理。
各行业的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日常的监管工作, 以及投诉和举报的处置工作等情况, 动态地掌握辖区内网络培训机构的失联情况, 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则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把处于失联状态的营利性网络培训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民政部门方面, 会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里的规定, 把那些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等情形中的非营利性网络培训机构, 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对于涉及虚假注册情况, 或者卷跑资金然后逃逸这些属于法人主体的行为相关事项, 我们要由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举措, 把它们的名单列入到严重失信的名单之中去, 并且还要进行归集还有公示方面的操作, 而在审批的阶段, 我们就对相应的人员执行行业禁入这样的办法来加以处理。
三、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按照那个现在大家都认可的“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去办事情。同时呢, 还得记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这个说法也不能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确实地把自己的监管职能给履行到位了。在具体工作上, 既要加强事前的那一道审批关口, 又要把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力度给加大了一些。
总之, 就是要努力避免那种出了名的所谓的“以批代管”的问题发生, 也别出现“不批不管”这种懒政的情况。最终的目标是, 为了能够让行业的管理和行为的监管这两个方面能够协同起来, 共同搞好整个治理体系的建设工作。
教育部门会去履行那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这个职责是针对那些在网络培训机构里干活的人员的, 具体来说, 这些机构要对中小学生实施文化课程培训以及兴趣特长培养, 同时还要面向成年人开展成人高考辅导、普通专升本辅导、考研辅导、高考复读和语言培训等等文化教育方面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也就是要对那些在网上开展职业培训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而这些活动主要包含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职业资格培训, 以及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
文化和旅游局作为行业的主管单位, 承担起管理责任, 对那些在网上面向成年人提供文化艺术培训服务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体育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也就是去管理那些面向成人开展体育健身类培训的网络培训机构。
民政部门会去监督管理那些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非营利性网络培训机构的事情。他们会依法查处那些超出了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来开展活动的行为。同时, 他们也会查处这些机构从事了营利性经营活动的问题。
负责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工作的是市场监管部门, 而依法查处网络培训机构价格欺诈, 虚假宣传以及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等其他这类违法行为, 则同样也是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职责。
<1>行政审批部门1>是依其职责, 来负责那些网络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事务, 以及法人登记注册工作。
网信部门将会牵头去把事情做好, 那就是进行网络综合治理以及舆论引导的工作, 然后呢, 会根据相关的职责要求, 来继续加强对那些在网络上进行培训的相关机构的, 有关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内容。
公安部门他们负责网络培训机构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网络培训机构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的山东省分行, 还有山东金融监管局, 它们是负责去指导那些银行业里的金融机构的, 让它们能够配合好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然后依法地去开展一系列的工作。
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网络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存管这件事, 包括风险保证金存管那部分事情, 还有关于培训领域的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这一块, 都得做好。
通信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这个工作涉及到ICP备案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等事项。
其他行业领域里的网络培训机构, 需要由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来参照这个意见, 并且依法地开展监管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把网络培训机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领导, 建立联管共治机制, 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反诈宣传, 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培训机构, 审慎签订培训合同并且支付培训费用, 有效固定违法证据, 及时举报违法行为。
必须要对网络培训机构加强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 同时还要进行提醒和告诫, 以此来督促并引导这些经营主体以及他们的从业人员能够做到自律并规范自己的行为, 实现诚信地经营, 对于那些没办法联系到的网络培训机构, 必须要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关于风险方面的预警信息, 以防止广大的群众受到欺骗而上当受骗, 还需要把投诉以及举报的渠道保持畅通无阻, 对于涉及网络培训的投诉、举报以及相关信访事项能够给予及时的处理, 从而推动纠纷在源头上得到化解,以此切实去维护社会层面的稳定。
教育这一块部门, 还有一些高等学校这边呢, 它们应该要把重点给放好, 就是去做在校的那些大学生们、还有那些已经毕业出来的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与服务这一块的, 要搞得扎实又到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