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处罚〔2026〕654号
当事人:中山市龙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249580L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民安中路40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泰龙
本局在2026年4月7日, 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当事人涉嫌因为连续两年都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从而被列入到经营异常名录中去, 并且也没有进行改正。同时, 通过其登记的住所, 或者登记的经营场所, 也无法联系到该当事人。
经查实, 当事人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23年的报告, 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24年的报告, 这种行为持续了2年的时间, 所以当事人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并且这种未改正的情况一直存在, 另外, 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方式, 也无法取得联系, 于是在2026年4月7日当天, 本局对当事人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
上述这些事实, 有下面的这些证据能够证明:
一、本局调取并保存了有关当事人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报相关信息情况的截图。这份截图作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旨在确认当事人在2023年及2024年的年度报告报送义务上未按规定履行的确凿事实, 从而证明相关违规行为的存在。
二、本局根据当事人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依法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本局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这些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三、本局在检查当事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过程中, 制作了现场笔录, 并且拍了照片取证据。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投递反馈单, 这个单子证明上述函件被退回了。这些情况都能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经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本局觉得, 当事人的那种做法, 是违法的。这种违法的做法, 被《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指出来了。那个条款里说的情况是, 企业因为连续2年没有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所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了。而且这个企业没有改正。还有,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也联系不到这个企业了。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况, 也就是企业因为连续2年都没有按照规定去报送年度报告, 从而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且在之后还没有进行改正, 同时通过原来登记的住所或者是经营场所也无法联系上该企业, 那么, 就应该由县级以上级别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操作。
本局这边已经按照法律的要求, 做好了送达工作, 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市监执二罚告字〔2026〕524号)送给了当事人。
这份文件里面清楚地说明了我们打算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事实基础在哪里, 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法规条文, 具体的处罚内容都有哪些, 还有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各项权利都有明确告知。
2026年8月21日, 本局收到了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而来的《陈述申辩书》, 当事人在文件中提出了自己的陈述以及申辩意见, 具体内容为, 该公司从二零一九年起就已经全面停止了所有经营活动, 因为经办人员出现了失误, 所以没有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并且也没有按照规定报送企业的年报, 现在公司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 马上补充申报了二零二三年度和二零二四年度的企业年报, 申请把自己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还同步办理清税的手续, 因此向本局提出申请, 希望不要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 而是允许公司自行办理注销。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经补充调查之后发现, 当事人一直到2026年8月21日这一天, 仍然没有补报2023、2024年度报告。所以, 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总之, 因为当事人的那些行为, 已经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里说的那种违法情况, 所以,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里面的规定, 我们这边局里面决定, 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给吊销掉。
因为我们的行政处罚决定, 没有办法靠直接送到手上这种方法来送达给当事人, 也用不了邮寄这种办法来寄给当事人, 所以现在我局只能选择公告这种方式来送达。从发出这个公告的那天开始算起来, 过了 thirty 天之后就当作已经送到了。
如果这个人不满意这个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他可以在收到这份文书的时候开始算, 等到六十天之内, 去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那边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处理, 或者他在收到文书的六个月时间里, 也可以按法律要求向法院打官司起诉, 也就是向具有管辖权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