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全省的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在持续深化对于群众身边存在的不正之风以及腐败问题进行集中的整治, 同时也把治理好网络餐饮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重点来抓, 并且依据法律规定查处了不少在网络餐饮领域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为了能够让这些典型的案例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现在就把其中的一部分案例公布给大家看看。
在案例一中, 郑州市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餐饮公司, 因为该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来开设网络餐饮外卖店铺。
在2026年6月的这个时间节点, 郑州市航空港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了群众提出的投诉内容。随后, 工作人员对某餐饮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过细致核查后发现, 该公司为了提升网络流量, 使用了图像处理软件来伪造实体经营门面以及场地照片。
此外, 该公司还在网络第三方平台上提供了虚假信息, 以增设网店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时间到了2026年8月, 在这个时间点当中, 该局基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这一明确的规定内容, 针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这一决定动作。
在案例二这里面, 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一个饸饹面馆进行了查处, 因为这个面馆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并且没有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的工作。
在2026年3月, 许昌市禹州市的市场监管局那边, 收到了一个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的报告。报告里面显示, 他们去抽检了禹州市某家饸饹面馆, 然后检验结论是大葱不合格。执法人员就到那个现场去开展核查工作了。
经过检查查明, 当事人采购了这一批次的大葱, 并且把这个大葱用于食品加工。现场的情况是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 也没有留存在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的, 同时, 还违反了该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的。
2026年4月的时候, 该局依据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又依据了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 责令当事人去改正上述的那种违法的行为的, 并且, 还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的。
这里是案例三, 内容涉及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某家驴肉汤店进行查处的事情, 因为这家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而且没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026年4月的时候, 三门峡市监管部门里面的开发区分局搞了个日常的检查, 他们去看了辖区里的一家驴肉汤店。那些干工作的人拿店里用的生驴肉做了个抽样检测。结果发现里面有马的肉成分。这就属于往里面乱加点料、用假的冒充真的那种不合格食品。
同时呢, 店家也拿不出关于那些涉案肉类的相关证件或者资质证明, 也找不来进货时的票据凭证。这说明没有把检查食品来源、查看证明的那种制度给认真落实下去。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同时, 该当事人的行为, 也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到了2026年7月这一时间段内, 该局根据相关规定。该局是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条款规定的。
并且,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条款规定, 也被作为依据。在此情况下, 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这一决定。
在案例四里面, 商丘市那里的民权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一家进入了网络平台的餐饮店铺进行了查处, 原因是这家店铺经营着那种含有异物混杂进去的食品。
时间到了2026年7月。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了投诉举报线索。他们根据这些线索, 对辖区里面的一家入网餐饮店开展了现场核查工作。经过检查发现的情况来看。投诉人是通过外卖平台, 在那家店里购买的包子。
投诉人在吃饭的时候。发现了食物里面有混着塑料做的异物。当事人对这个违法事实的事情, 表示是认可的。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里面的第十五条所说的规定。
在2026年8月这个时间点, 那家公司是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里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来处理的。他们先是责令当事人要把上述违法的这个行为给改正过来。然后呢,他们还对该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这个决定。
案例五, 这里是驻马店市正阳县的市场监管局, 处理了某一家餐饮店的案子, 这家店在网上的招牌名称和实际开店时候用的名字对不上。
在2026年8月的时间点上, 驻马店市的正阳县负责市场监管的部门, 对那些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的某一个专门提供餐饮服务的店铺, 进行了按照计划进行的常规检查活动。
经过仔细的检查调查人员发现了这样一种情况, 也就是这个店铺在它用来做线上业务的外卖平台网站上面所填写和显示的网店名字, 跟它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那个用来接待顾客进进出出的实体房子的门头招牌上所写的名字是不一样的, 两者并不一致。
当事人的这种表现和行为, 不符合《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里面第二十三条那一款所写的那第一条法律要求。时间是2026年8月, 那时候该局是按照《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理这件事儿。
首先责令当事人要把上面提到那些违法的行为改正过来, 并且还会给当事人做一个行政处罚的动作。
案例六涉及的情况是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管局对孟某进行的查处, 查处的内容具体指向孟某通过提供虚假的经营资质来完成入网的行为, 并且利用这种手段为其提供餐饮服务。
在2026年6月份, 新乡市的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到了相关的举报线索, 随即对孟某所经营的店铺实施了现场检查的行动。
经过深入调查后得知, 在该当事人孟某于外卖平台之上所设立的名为“xx水饺”的店铺里, 其所公示展示的营业执照信息是非法套用新乡市红旗区内某一家百货店的信息而得来的, 与此同时, 该营业执照上加盖的登记机关公章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属于伪造的文件。
当事人使用了虚假的经营资质, 进入网络平台来提供餐饮服务。这种行为违反规定。具体来说, 它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另外, 当事人还伪造了证件。这个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相关线索已经被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在2026年8月这一时间段里面, 这个部门是根据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第四十一条的明确内容, 对涉及的那个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