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持续地规范我市范围内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聚焦于旅游餐饮、住宿等重点领域,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依法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希望各经营主体以案为鉴, 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全面履行明码标价义务, 杜绝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一、广德市久和大酒店价格欺诈案
在2026年4月28日这一天,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因为发现广德市久和大酒店有违法行为, 所以就对他们进行了处罚。这个违法行为是什么呢?
就是这个酒店利用了虚假的或者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价格手段, 以此来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面对这种情况,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了警告的处理决定, 并且还开出了1000元罚款的罚单。
在2025年12月,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发现, 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对其提供的客房服务以价格比较、也就是划线价的方式开展价格促销活动。
然而, 当事人并未实际以划线价对外销售过该服务, 同时也无法提供被比较价格的真实依据。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 它也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这一规定, 同时也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然后才作出了上述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网络这个空间并不是法律管不着的地方, 在开展网络促销活动并设置比价内容时, 相关价格必须是真实的、可以追溯来源的、并且要有依据能够说明问题。
本案在查处过程中明确了严格禁止住宿类经营主体借由虚构原价或进行虚假比价的手段来实施价格欺诈的做法, 以此来引导经营者主动自觉地遵守诚信经营的底线, 并且依法对价格促销的行为加以规范。
案例二、泾县施窑美食小屋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6年5月, 泾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有施窑美食小屋的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 这个施窑美食小屋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了, 于是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
泾县市场监管局在做的日常检查里面发现, 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时候, 店里面的招牌仅仅就公示了经营菜品的种类, 但是并没有公示具体价格, 也没有公示计价使用的单位, 而且店内没有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用来显示价格的菜单或者价目表, 导致消费者在就餐之前没有办法非常直观地去了解到有关菜品价格的信息, 这个行为违反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内的相关规定, 其本质属于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泾县的市场监管局是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里面的那一条第四十二条, 还有依据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里面的那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之后, 才作出了上述的这种对于处罚的决定。
餐饮消费这件事, 它本来就是旅游体验里头特别重要的一部分。价格的信息如果不透明, 就会特别容易引发消费的纠纷, 还会影响旅游城市的形象。咱们这个案子关注的是乡村旅游餐饮领域里面价格公示不规范这个问题。
我们通过依法去查处那些违法行为, 想要对农家乐、社会餐馆这些旅游配套的做生意的人形成一种警示的作用。目的是为了督促他们全面地、醒目地、规范地去公示他们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以此来筑牢旅游餐饮市场价格合规的底线。
案例三、泾县同福客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在2026年7月的时候, 泾县的那家同福客栈, 因为它没有在住宿服务里面按照规定把价格标示清楚, 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为此,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依法对它作出了处理。具体的处理结果呢, 就是责令它进行改正, 同时还处罚款500元。这就是针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内的旅游住宿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 发现当事人从事着住宿经营服务活动, 而在其经营场所之内, 没有看到有任何客房价格信息被公示出来,结果就是导致消费者在入住之前, 没法准确地知晓客房收费的具体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还依据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里的规定, 所以作出上述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宿业, 它是旅游产业链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明码标价这一点, 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一个基本要求。那些酒店, 民宿, 客栈啦之类的住宿经营主体们, 必须要把落实明码标价这一项法定义务给认真做到了。
要在经营场所那些显眼的位置上, 把各项服务的价格信息都给全面地、清晰地、准确地公示出来。大家一起努力, 共同营造一个透明、让人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案例四、宁国市东坡里徽菜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在2026年9月18日这一天,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宁国市东坡里徽菜馆, 也就是那些没有按照规定去做明码标价的那一种违法的行为, 它是依法地就做出了责令要改正的这样一个决定, 而且还同时开出了1000元的罚款的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6年7月16日,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一个匿名举报, 这个举报的内容是, 说宁国市东坡里徽菜馆里面的菜品没有做到明码标价。在次日, 执法人员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发现, 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墙面上, 仅仅是公示了菜品的名称和参考图片, 还在悬挂着一个白板, 上面标注着名为“特色产品”的菜名, 但是这些菜品上都没有标注具体的价格。因此, 他们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为当事人配合了调查, 并且把违法的事实都讲清楚了, 还主动提供了证据材料, 并及时地进行了整改和规范。
基于这些情况,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就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另外还引用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这些规定。最后, 就作出了上述的行政处罚。
明码标价这件事情, 它是经营者必须要去履行的法律义务, 它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能够被保障住的一个基本因素。
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理的时候, 会综合考虑那些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积极去整改的情况, 要秉持着宽宏与严厉相互结合的原则, 要让处罚的程度和犯错的程度相匹配这么一个执法原则存在, 从而引导那些经营主体主动地规范好自己的明码标价的行为。
在接下来的工作里, 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这一块儿的工作会聚焦到饮食、住宿、景区还有购物等这些跟旅游有关系的重点领域中去。他们会持续加大去检查监督这个事儿的力度。同时呢, 他们也会加大去办理案件的力度。
对于那些价格上面违法的乱七八糟的行为, 他们会非常严厉地去打击它。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好好地维护好旅游市场上那个价格的秩序。最终是为了给广大的普通消费者营造一个在消费旅游产品的时候既安全又让人放心而且也很公平的一个环境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