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洋(纳税人识别号:211223199010073016):

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你(单位)做出的《催告书》沈税稽二强催〔2025〕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沈税稽二强催〔2025〕31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5号)领取《催告书》沈税稽二强催〔2025〕31号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催告书》沈税稽二强催〔2025〕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