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

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

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

01

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

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

您好,这里是新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

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

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

不包含。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

02

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

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第十一条规定,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

03

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

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三)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五)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

04

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如何缴纳资源税?

_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

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并将其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最终应税产品的实体。

感谢您的来电,再见。

增值税热点问题2020_税收热点问题及解析_

图片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UIpHv5aACQR6C2r0yod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