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以及那另外两家单位, 发出了一个通知, 这个通知的内容是印发一份文件, 文件的名字叫做《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藏财税〔2020〕17号
现下, 把《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给你们印发, 要依照着去执行哈。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16日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以下所称残保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得以规范, 推动残疾人就业, 保障残疾人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情形, 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残保金, 是一种由没有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这些单位也被简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办法之中所讲的残疾人, 是指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上面有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多重残疾这样些情况的人员, 还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征收, 其使用, 还有管理, 这些方面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同时也要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
第六条 在西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之内,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这个比例去安排残疾人就业, 那么就应当缴纳残保金。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 残保金进行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包含 1%以上并且低于 1.5%以下的情况, 在三年内依据应缴费额的 50%来征收, 1%低于 1%以下的情况, 在三年内按照应缴费额的 90%进行征收。
第七条 如果用用人单位让残疾人成为在编人员, 或者依规跟处于就业年龄段里的残疾人签订至少为期1年(含1年)劳作合同(服务协议), 与此同时实际给的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且足额缴社会保险款, 这样才能够被算作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数量标记点, 是这样计算的。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若用人单位安排了这样一名人员就业, 该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1至2级), 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1至3级), 那么这种安排, 会按照安排了2名残疾人就业来进行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是依据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 若未达到规定比例, 所产生的差额人数, 与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相乘的结果, 以此来计算并缴纳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 等于,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乘以, 百分之一点五, 减去,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所得的差, 再乘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之中的人员, 或者依照法律同用人单位所签署的为期1年及往上时长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要是以劳务派遣方式来用工的情况, 那就计入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的数额。各级别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审核残疾人就业数量的工作(那种没有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便由同级的残联来负责予以审核, 自此作为同理状况而言)同时要依照相应情况计入安置的比例, 并且强化这一块的动态监控。季节性用工也是需要折算成每年平均用工人数的。
季节性用工的折算公式是这样的, 季节性用工折算出来的平均用工人数, 等于季节性用工的人数, 乘以季节性用工的月数, 再除以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若未达到规定比例, 其差额人数, 是以公式计算结果作为标准的, 这个结果可以不是整数, 要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上一年度时, 用人单位真实安排, 所针对残疾人士就业的人数, 乃是经由同级别残疾人就业服务主管机构, 予以审核之后确认为属实的残疾具体人数。
上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是按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口径去计算。那其中涵盖计时工资, 有计件工资, 还包含奖金, 以及加班加点工资, 带有津贴, 存有补贴, 还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等这些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是通过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来计算的。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 那么就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要是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 那就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是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第三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 残保金,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缴, 此主管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
对中央那包含了内地省、市、区的驻藏单位而言其所依照本办法需要缴纳的残保金, 是会让由负税务职责之税务机关负起征收之责的。
第十条 残保金暂按年计算缴纳,逐步推行按月缴纳。
自2021年始, 西藏自治区残保金按年开展申报缴费, 期截至每年9月底之前 , 用人单位需填写报送那份名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的表格 , 此表可见附件1 , 之后要依据规定的时限 , 朝着税务机关去申报缴纳上一个年度的残保金。申报所涉及的信息有事关本单位在职职工数量、实际安排残疾人成功就业的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些方面 , 用人机构应该确保申报涵盖的信息是具备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其中, 用人单位实际去予以安排的并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人数 , 是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过核定得出的人数作标准的。残保金由税务机关计算征收, 其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进而根据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以进行核算, 并结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述这些资料都作为计算征收残保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会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 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方面的信息, 不定期地针对用人单位展开检查。要是发现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不属实且少缴纳残保金, 那么税务机关就应当实施催报行为并追缴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服务机构, 需要把那依所占比例开展的针对残疾人就业事宜安排的, 经过年度审查的工作做好, 以此来明确用人单位实际上所安排的, 属于残疾人范畴的就业人数。
按要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情况是, 要在每年5月底之前, 如实向处于同一级别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申报上一年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对于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规定是, 能够与上级单位合并进行申报;针对一套人马并且有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规定是,也能够合并申报。要是存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报的情形, 那么就会被视作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表格, 名为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的清单。
(二)具备残疾身份的职工所持有, 用于证明个人身份像标志个体特征的身份证, 以及能体现残疾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也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且此证限1至8级, 这些证件均需提供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残联职工的入职相关材料, 其中包括在编证明, 以及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是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用人的单位, 为身为残疾人的职工, 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形成的有效凭证等各类材料。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展开审核之后, 判别出用人单位实际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给用人单位交出《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参见附件2), 且在每年6月底以前 promptly 把用人单位年审数据传达给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残保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这时, 税务机关需要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并且, 面向残保金的征缴,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来进行。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需要及时把征收得来的残保金, 全额在当地缴入到同一级别的国库当中。
若残保金由于政策调整、误收等缘故, 而需要去办理更正、退库相关事宜的话, 那么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来进行办理。
第四章 减缓免管理
第十六条 暂时免除征收, 针对在职职工总数三十人之数量包含于此数以下的企业所该缴纳的残保金。
第十七条当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致使需减免抑或缓缴残保金时, 用人单位首先应于每年五月底之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去提出申请缓缴、减免残保金;与此同时, 还要填写《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看附件3);并且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 此证明须由来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另外还得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政部门与残联一同, 在15个工作日之内展开审核批复工作, 并且在每年6月底之前, 及时把审批结果反馈给处于同一级别的税务部门, 以此来进行数据更新以及残保金征缴。
用人单位用以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 是不超1年时长的该残保金应缴纳额度。 用人单位去申请缓缴残保金时, 最为长久的期限不可以多于6个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 任何个人, 都不可以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去减免或者缓征残保金, 也不可以自行去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 范围以及标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残联同有关部门一起, 大力去推进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以及残保金征缴信息化建设, 着手开发建设和税务部门有联系的信息共享平台, 达成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等相关信息的实时交互共享, 诸如职工人数, 工资,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身份认证, 征缴金额这些信息都要实现这一目标, 进而给申报工作, 缴费工作, 统计工作, 公示工作等各项工作赋予便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将残保金划归到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管理活动, 不得依据收入数目来确定支出项目, 其主要用途在于对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 对于保障残疾人生活以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其支持方向涵盖了: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和残疾人托养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会有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这一行为产生耗费从而涉及金钱支出, 同时还存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包含展能活动)的情况也会有相应花费。补贴方面, 于用人单位而言, 是针对其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对设施设备进行购置、改造以及支持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另外, 补贴的范围还涵盖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的建设以及运行所需要的费用。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补贴包括租赁经营场所补贴、启动资金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以及小额贷款贴息, 对社会各种就业形式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中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以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劳作, 补贴残疾人家庭进行就业环境无障碍化的改造。
(四)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五)将救济补助给予这样一些残疾人, 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的, 从事辅助性就业的, 自身灵活就业且收入未曾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
(六)推动残疾人就业, 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 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 还有其他支出。
(七)已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所批准, 是被拿来用以对残疾人事业发展予以支持的, 属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 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各个机构, 其正常经费的开支, 乃是由地方上, 和它们出于同一个等级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预算的方式, 对其进行统筹安排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各地需积极去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挑选出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服务机构, 让其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承接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 承接残疾人职业康复工作, 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承接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 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第六章 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每年 10 月底之前, 各地市的税务机关, 以及县区的税务机关, 都应当协力配合残联部门, 面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缴纳残保金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底之前, 各地市以及县区的财政部门都得向社会去公告那些被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情况。而要说这公告内容, 它得涵盖批准部门, 还有批准文号, 再者有被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所属具体用人单位, 其涉及到的金额, 相关时限以及主要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里边的残疾人联合会, 应该, 在每一年 6 月底那个时间节点之前, 朝着社会去公布, 本地区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 之前那年度应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状况, 已经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情形, 还有没有按照规定去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这个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年11月底之前, 县级以上的那种残疾人联合会, 要把上年度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方面, 以及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的情况, 向社会公布出来, 以此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