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表明, 有一部分传统的制造企业, 在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方面, 存在着政策适用并不规范的情况。
此类通过人为方式来控制税负率所用的手段, 于某些私营加油站企业当中具备代表性。
这3家企业, 均借助下游公立医院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性, 连续12个月, 采用套打发票这种违法手段, 来隐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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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镇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针对2025年全局查处的典型案件, 展开风险点的梳理分析, 并且研究应对的策略, 推进以案进行说税, 推进以案进行示警, 推进以案进行促治。
据悉, 该部门所承担的执法工作区域涵括丹阳、扬中等市区, 此等地乃苏南乡域经济兴盛之地有着发达的制造业, 在2025年度该部门总共立案以展开对150所涉案件的检查工作, 最终查缴补征税款达1.07亿元, 于全部这些案件里74%是在这两市发生出现的, 这一情况同税源对应分布的整体态势较为相契合, 其中发票协查案件源头有118件, 占据比例为79%, 像违规采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不正确地提供涉税专门服务、非法套打平通票据等相关状况是值得予以观察重视的。
分析过后, 该局挑选出一批带有区域性与行业性特性的典型案例, 逐个剖析其违法特征, 归纳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稽查中发觉的问题, 针对问题剖析违法行为产生的缘由、监管漏洞, 给出风险防控建议, 进而形成引导纳税人防范相关违法风险的提示与建议。
案例一:小规模纳税人拆分经营逃避成为一般纳税人
基本案情
在2025年6月的时候, 稽查部门接到了线索, 辖区以内存在6家主要进行疏浚砂石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这些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里, 进货金额超过了500万元, 并且进货金额比销售金额还要大, 涉嫌隐匿销售收入8000余万元, 还参与逃避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为。稽查人员运用了穿透式核查的方式, 这其中包括比对工商登记信息, 比对人员关联关系, 比对银行资金流水, 比对上下游客户采购数据等, 最终查实了他们的偷税行为。其一, 它的违法做法在于, 借拆分经营这般操作, 使得单一户的销售额把控在 500 万元标准之下 , 一直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其二, 是经由不开发票此种行为, 把一大部分销售收入 hide 起来, 达成偷逃税款的计谋。有稽查部门依靠法规, 给这 6 家企业判处处理并且处罚的决议, 将税费、滞纳金以及罚款加起来一块儿追缴,共涉及金额为 351.32 万元。
分析建议
依照税法规定, 可享受1%低征收率的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而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大多为13%。涉案企业借助拆分经营来维系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通过不开具发票从而隐匿收入, 其违法的动机在于谋求税率差利益与规避税收监管。此外, 按照以往政策, 稽查查补的销售额只得以归属入账仅计入查补申报当期, 并不会回溯到税款所属期。这表明, 有一些企业, 即便隐匿了收入, 之后被查出来属实, 倘若在查补的那个月, 没有引发连续十二个月超标, 依旧有可能只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低征收率, 去补缴税款。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零二六年第二号的此公告, 堵住了这一漏洞。按照该公告, 进行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 应当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计入对应的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要是查补之后触发一般纳税人标准, 二零二五年以及以前的收入, 要从二零二六年一月起, 按照一般纳税人税率逐月进行调整补税 ;二零二六年以及以后的收入, 则直接计入其实际发生所属期, 计算是否超标并且补缴税款。此一改变致使这般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大幅提升, 不但要面对补缴数目颇高税款的风险情况, 而且还极有可能带来影响信用的不良记录现象存在。
结合这个案例, 镇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构建了合规指引, 提议小规模纳税人从多个方面去防范相关风险。比如说, 关联企业得确保商业实质、财务核算以及人员架构全然独立, 防止被认定为拆分经营的关联体;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去确认销售收入, 避免出现隐匿收入、不开发票这类行为;需建立涉税风险内控制度, 保证按规定适用纳税人身份;要优化供应链, 尽可能获取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便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够抵扣进项。
该指引还专门告知纳税人, 在数字化转型这个大背景之下, 当下的税收监管一方面始终秉持依法治税的原则, 另一方面已然从原来的“以票控税”切换成了“以数治税”, 借助大数据分析平台、风险预警模型等智慧税务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税务部门能够在实时的状态下对异常数据进行监控, 能够精准地识别出诸如拆分收入之类的逃避税风险, 还能够开展穿透式核查来确定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借由拆分经营, 隐匿收入来规避一般纳税人身份, 此行为会被依法追溯调整税款, 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 并且会被处以罚款。与此同时, 这种行为还可能面临纳税信用降级, 以及多部门联合惩戒, 这般做法得不偿失, 只有诚信进行经营才能够赢得长远发展。
案例二:财税服务公司隐匿收入且冒名虚开发票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 稽查部门靠着线索, 针对A财税服务公司启动检查, 查清楚这家作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 重点有这些违法方面的实情: 其一, 借微信收款隐瞒销售收入一百余万元, 少缴纳了税款四万三千元, 其二, 假装用服务对象名头在外虚开了增值税发票三分, 价税费合起来共计五十五点二二万元, 该局依据法规对这公司追缴税款, 加收纳金还处以罚款, 把它那违法服务得到的钱进行没收且予以罚款。
分析建议
身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原本应凭借专业知识以及技能规范地开展业务。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强化合规建设, 并且在业务实施进程中, 增强对委托人的税法宣传辅导, 以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然而, A财税服务公司却知法犯法, 借助微信收款自行偷税, 通过隐瞒消费税货物等手段帮助他人偷税, 还冒用客户名义对外虚开发票来牟取非法利益。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规定, 其中表明, 要是纳税人有这样的行为, 就是偷税, 哪个行为呢? 第一, 即伪造、变造以及隐匿还有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第二, 抑或在账簿之上多列支出, 或者存在不列或者少列收入的情况;第三, 又或者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之后却拒不申报, 要不然就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况, 使得出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对于有偷税行径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会采取相应举措, 先是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不但如此, 还要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以下的不等罚款;要是构成犯罪情况, 那就理所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便利被非法提供, 致使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该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清晰表明, 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 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即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A财税服务公司与涉案企业因违反相关规定, 均遭受惩处。
这一案件体现出, A财税服务公司, 其法律意识欠缺淡薄, 为了获取利益, 竟然不惜去以身尝试法律, 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长, 开展进行涉税违法活动。
稽查实务里, 还常常能见到两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 其一, 是借助伪造企业身份以及虚构业务等方式非法获取税收优惠。比如说, 沈阳有一家科技服务公司, 它通过虚开发票、编造不真实的研发活动, 去协助3家企业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以骗取税收优惠以及政府补助, 从而少缴纳税款200余万元。其二, 是设立或借助于空壳公司虚构业务, 为自身、为他人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发票, 致使有关各方偷逃税款、从中非法获利。例如, 有一家位于上海的财税咨询公司, 为一家服务中心去设立出4家空壳的个人独资企业情况, 还虚构了服务业务进而开具发票行为, 致使企业存在将1800余万元服务费在税前进行扣除状况, 最终少缴纳税款480余万元。
稽查部门给出这种建议, 税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去结合典型案例, 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纳税人来强化合规方面的引导手段。就像去加倍增大案件曝光范围力度, 进而增强出现警示时能有的震慑效用;要依照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展开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称作《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及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里已有规定的宣讲动作, 因此让纳税人清楚了解若不按照实际情况处理同涉税事务相关各类事项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从而主动去防范在涉税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跟涉税专业服务有关、存在风险的相关指标, 周期性去开展筛查工作, 着重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信用评价管理方面的举措, 以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强化在合规建设方面所应做的各项工作。
案例三:高新技术企业违规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 稽查部门根据线索, 对镇江B公司开展检查, 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专用设备制造,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当时该公司令人疑惑的点是有非常多的原材料被领走取用了, 可是却没有燃料动力成本的归集, 而且研发费用列支也存在不正常不对的情况 经过查实核查以后, 稽查部门证实并确定了, 在2021年到2023年这个时间段当中, 此公司给那部分并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规定条件的费用做了扣除操作致使有那样的结果 所以最终按照规定得对其调增应税所得额813万元。
分析建议
在2021年之时, 为了能够对科技创新予以支持, 相关公告(即《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此公告编号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把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从75%提升到了100%;到了2023年时, 又有一则公告(也就是《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其编号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将100%的这一扣除比例覆盖到了全部符合条件的行业, 并且会将其当作一种制度性安排而长期去实施。在实际业务操作当中, 税务稽查部门察觉到, 一些从事传统制造的企业,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政策, 理解得并不清晰, 进而在适用该政策的过程里, 出现了错误。比如说B公司, 它是一家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制造企业, 然而该公司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 这就致使在会计处理时, 出现了超范围列支费用的情况。这样的有关问题, 必须要引起纳税人的重视。
首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里的人员人工费用, 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然而, B公司的人工费用归集中列支了部分实际上并不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稽查部门给出建议, 企业确立每项研发项目的时候, 要特别严格地按照各研发项目实际情况去分配相应的研发技术人员, 比如说普通质检人员是不能够作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
第二步,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里, 作为直接投入费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必须是由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掉的。然而, B公司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材料费用此中, 实际上存在一部分是用于生产方面的, 这并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稽查部门给出建议, 企业在计算归集“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之际, 要着重关注有关费用是不是直接用于研发项目、有没有实际划分归集的凭据。对税务机关来讲, 鉴于真实研发活动里材料、燃料以及动力消耗存在科学合理的配比关系, 仅把其中仅有一项归集且不符合工艺流程常识的消耗当作检查方向。
再次,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来说, 用于研发行为的仪器以及设备的折旧费同样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范围之内。而就B公司的加计扣除情况来讲, 存在部分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并非仅仅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同时还被用于生产方面。财税〔2015〕119号文件针对允许加计扣除的有关研发费用, 不再着重强调“专门用于”, 为了精确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须针对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必要记录, 并且要把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 在研发费用以及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 未分配的不可以加计扣除。B公司在其研发费用明细账里, 不存在相关设备用于研发的使用时间记录, 没办法区分研发工时以及生产工时, 对于这部分设备折旧应当予以调整。
最后, 存在冲减研发费用的特殊的情况, 而这也是企业容易忽视之处, 对此应当严格去遵守相关规定。第一, 在研发进程里所形成的诸如下脚料、残次品以及中间试制品等这类特殊的收入, 应当去冲减掉与之相对应的、能够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要是在确认收入的当年, 已经归集的研发费用不足以进行扣减的话, 那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就按照零来计算 ;第二, 要是企业的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了产品, 或者是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了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的, 当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 并且材料费用已经被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下, 能够在销售当年, 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去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 要是不足冲减的话, 就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进行冲减。而B公司这两方面的特殊收入都未如实冲减研发费用。
笼统来讲, 企业获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运用“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形式, 然而实践里时常存有问题。提议企业构建规范的研发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对于每个研发项目, 都经由财务部门全程介入其中, 记录投入以及运行状况, 做好诸多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以此为精准归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且便于税务机关检查提供充足依据。
案例四:加油站通过控制税负率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
基本案情
在2025年3月的时候, 稽查部门着手对C民营加油站开展专项检查, 这一加油站处于城区主干道的旁边, 车流量可谓是非常大, 加油的群体之中大多是不需要发票的自然人, 然而它获取的收入里面 nearly 80%是开票收入。经过检查, 稽查部门判定该加油站在2021年到2024年这段时间隐匿了销售收入900 余万元, 这构成了偷税行为, 依照法律对其追缴税费款, 还要加收滞纳金并且处罚款, 总计324万元。
分析建议
该案里, C加油站主要存有三类问题, 其一, 是借助手工记账方式来人为操控税负率, 像是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之际, 当在当期勾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固定情形下, 对于销售额以及销项税额, 仅仅依照当月1日至25日的金额去填写, 从而人为引发所申报年销售额仅仅覆盖10个月左右。采用手工记账以及手写台账方式的加油站当中广泛存在着该问题。一, 在客户月底集中开票这般状况下, 所开具的发票出现了把不同型号的汽油以及柴油混合开具的情形, 致使所开发票的品名跟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存在问题。二, 针对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那种所谓折扣销售, 所开具的发票并未体现出折扣额, 从而导致需要补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也就是国税函〔2010〕56号文件里规定的, 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就是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第二条第(二)项所表明的, “若纳税人透过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倘若销售额跟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被分别注明的情况下, 即可依照折扣后的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当销售额和折扣额呈于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之中被分别注明时, 能够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倘若并非于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当中注明折扣额, 而是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那里注明折扣额, 那么此折扣额是不可以从销售额里减除的。
稽查部门提议, 要进一步去进行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的推广工作, 建立起分析模型, 在每个月都采集加油站企业的出油量以及申报数据, 并且监控断电等异常情况, 以此来达成快速提示风险的目的。与此同时, 还提醒加油站与支付平台, 要通过合同约定油品折扣优惠的承担事宜, 要是加油站承担折扣成本, 那么在开具发票的时候, 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案例五:汽配制造企业取得虚开发票降税负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 稽查部门依据协查函, 针对主营汽车配件产销业务的E公司, 展开立案检查。经过查证明确了一桩事实: E公司在2016年至2021年这段时间内, 多次从甲某处进行原材料采购, 经由甲某之手, 从异地多家公司获取了82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终抵扣进项税额83.7万元。基于以上情况, 稽查部门依照相关规定, 对该公司进行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操作, 同时还处以罚款, 总计费用为342.7万元。
分析建议
依据税法作出的规定, 致使旁人给自己去开具那些跟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相符合的发票即为虚开发票行为, 对此会依据虚开金额来课以罚款, 要是构成犯罪的话, 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获取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够将其当作增值税方面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用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获取到虚开的这类发票时, 是不该把它当成税前扣除凭证的。E公司为了降低税负, 违法取得虚开发票, 处心积虑地编织形貌似真实的业务形式, 可最终还是未能躲开监管的打击。
检察人员于检查期间发觉, E公司这般的违法情形置身于当地某些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里并非是个别现象。探寻其缘由, 关键在于当行业竞争压力得以加大之际, 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欠缺、税法知识匮乏, 以为只要取得发票便能对税款予以抵扣、将成本予以降低便圆满了, 却忽略了违法所导致的后果。实际情况是, 违法必然会付出相应代价。一旦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 企业不但要被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遭受罚款处罚, 纳税信用会径直下降至D级, 后续诸如投标等业务均会受到影响。建议征管部门, 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税法宣传力度, 纳服部门, 加大对相关行业的风险提示力度。同时, 建议稽查部门, 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协作, 在此基础上, 加大案件查处的力度,并且, 加大典型案件曝光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