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税送公告〔2026〕4号

青海江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其纳税人识别号为91632823698501703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由于采取别的方法没办法送达, 所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文书种类代码: 天峻税强扣〔2026〕5号)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这个公告从发布的当天开始计算, 满30日的时候, 就被视作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

税务机关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新源西路5号

电话:0977-8760969

特此公告。

附件包含这样一份文件, 它是《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其文号是天峻税强扣〔20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天峻税强扣〔2026〕5号

有一个名为青海江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 它的纳税人识别号是916328236985017032。

因你(单位), 其地址为天峻县新源镇天棚东路88号, 存在逾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 于2026年5月20日, 我局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催告书》(即天峻税强催〔2026〕4号), 该文书是以公告的方式来进行送达的。已是超过了那期限, 却 still 啥都没做且没履行清缴全部欠税以及滞纳金这项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的规定, 经过经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局长批准, 于是决定从2026年7月6日开始, 就是从你(单位)那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宁分行来进行扣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宁分行, 还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宁分行、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城西支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宁城西支行的存款账户, 账号分别是35010154500002462、35050154500000067、35030078801800000397、631065029018010148169、105067223469、963008010018218889中去扣缴以下这些款项, 之后缴入国库, 有相应的规定, 对。

税款(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叁元零叁分(¥1,463.03)

滞纳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叁元零叁分(¥1,463.03)

若是对于这个决定存有不服的情况, 那么能够自把这个决定接收下来的日期开始算起, 在六十日限期以内遵循法律规定向着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去申请行政复议, 不然的话, 就能够自把这个决定接收下来的日期开始算起, 在六个月时长以内遵循法律规定向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O二六年七月六日

_税务局公告送达时间_税务局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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