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便针对集成电路企业, 以及工业母机企业, 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 进行如下公告:
一、对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而言, 在2026年1月1日之时起, 一直到达2028年12月31日的这段期间内, 要是出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个情况, 按照规定所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的话, 能够在不超过5年的这个期限范围之内, 分期并且均匀地计入到对应各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中, 然后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时候, 所发生的损失, 是不可以分期去确认的。
二、企业若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就得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去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还需要依法纳税。要是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都是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那么双方均能够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有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的企业双方,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里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 扣除与之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再减去相关税费之后的余额, 据此计算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四、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 所获取的非货币性资产, 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的。
五、本公告里所讲的非货币性资产, 指的是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再加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这些货币性资产之外的资产。本公告所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是指企业拿非货币性资产去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一项交易, 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那部分, 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可依据本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 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照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 不能享受分期纳税政策;若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 换入货币性资产是货币性资产的差额。
六、对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而言, 要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并且在5年之内转让所取得的资产, 那么就应当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 而且要针对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 一次性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若自该交换发生起5年内进行注销, 那么须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 并且, 对于分期纳税期内未曾确认的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需在企业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将其一次性计算出来用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公告所说的集成电路企业及工业母机企业, 该所指的是符合那《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规定的企业, 此公告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也就是下面简称的4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要是有更新情况, 那么依据其规定。
集成电路企业以及工业母机企业, 要是按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话, 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3月底之前, 依照规定给财政部、税务总局呈上一年度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而那些不采用清单管理的企业, 税务机关能够按照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去进行核查。
八、企业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 会继续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就是财税〔2014〕116号这份文件, 进行执行, 同时, 还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也就是财税〔2016〕101号文件来执行。
九、企业有发生那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 那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 即财税〔2009〕59号, 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 财税〔2014〕109号这些类文件所规定相关税收方面政策的条件才行, 其中企业能够选择按照当中一项政策规定去执行, 一旦做出选择就不可以再改变了。
十、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是, 从2026年1月1日起到2028年12月31日止。要是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时, 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且未满5年, 那么就能够继续享受下去, 直至5年期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