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也就是以下所说的增值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即以下所讲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现在把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内容如下:

一、若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 那么其并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讲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并且与之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够依照规定从销项税额当中进行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 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 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 此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获得方式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来取得, 并且它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获取的收入或者数量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 属于财政补贴。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讲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与之相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从销项税额当中进行抵扣的, 有这样的规定:

(一)卖出货物, 提供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这些情况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内明确规定的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下情形。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那种不含有价证券的股权所获取的股息红利, 以及持有股份公司的普通股且这种普通股含有价证券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里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指的是,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所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免征增值税政策里的技工学校, 其中包括需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能成立的技工学校, 还有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高级技工学校, 在免征增值税政策里提及的技师学院, 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成立的技师学院, 另外还有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去设立的技工学校, 那些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高级技工学校, 以及那些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师学院。

五、对于免征增值税政策之里的第一道门票收入而言,它指的是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时所收取的门票收入, 此不涵盖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情形下所收取的门票收入。

六、符合有关所规定的、不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资产重组业务, 在此种情况下, 资产重组的接收方要是再次去转让资产重组有关系的金融商品的话, 其买入价依照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来予以确定。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里所涉及的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 涵盖了通过直接购买方式获取的,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得到的, 通过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的, 通过自建方式建成的, 通过抵债方式获得的, 通过资产重组等各类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八、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体, 若选择放弃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那就需以书面形式来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 并且要注明放弃优惠开始的时间, 之后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九、在纳税人进行电信服务销售这个行为当中, 存在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以及电信终端等货物的情况, 此时, 对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 需要开展分别核算工作, 然后依据各自所适用的税率, 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十、有着纳税行为的人发生了属于应税的那种交易情况, 要是把价款以及折扣的数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那一栏上面分别进行注明的话, 那么是以折扣之后的不涉及税金的价款作为所谓的销售额;要是没有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面分别去进行注明的话, 是以不涉及税金的价款当作销售额, 并且是不可以扣减掉折扣数额的。

十一、自2026年9月1日起, 对本公告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作废, 具体可查看附件,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出现但未处理的事项, 依照本公告规定去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