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规范, 有关事项现作如下公告: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获取的所得, 依照“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当中所说的限售股涵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所规定的限售股, 以及其在解禁日后所孳生并且在本公告实施之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出现送股、转股、缩股这几种情况时, 证券登记结算那个公司呢, 应当按照送股、转股、缩股各自的比例,针对限售股成本原值去进行调整。

二、上市公司要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 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之际, 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所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针对该资料而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施行之后, 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起始登记之际, 要是没有依照规定去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 那么在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时候, 证券机构会依据限售股转让收入的全部数额, 采用20%的税率, 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完成以后, 纳税人能够依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去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以前, 上市公司已完成股份初始登记, 并且没有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 在本公告实施之后,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时候, 证券机构予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能够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成本原值以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之后,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三、已扣缴税额小于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算出的应纳税额, 或者已扣缴税额大于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算出的应纳税额且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有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 税款多退少补。

四、本公告所讲的上市公司, 是那种其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也是那种其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五、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即以下所说的挂牌公司, 还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原始股, 若为个人转让,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要依照本公告规定来执行。

本公告实施以前, 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 并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 在本公告实施之后, 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种情况下,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之后,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六、自本公告公布之时起, 此公告开始实施, 在这之前所存在的规定, 要是与本公告规定不一样的, 那就依照本公告规定来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