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一年多来,实践中涌现哪些新问题?企业治理风险如何防控?裁判尺度怎样把握?为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企业行稳致远,松江法院特设“三分钟《公司法》”专栏。我们将聚焦企业高频需求、剖析新法核心条款与实操难点、提炼一线审判智慧,以化繁为简的方式为您奉上 “看得懂、用得上”的司法指引与合规指南,开启一场公司法“新”视野之旅。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常见的操作。无论是股东退出,还是新投资者加入,股权转让都像一场“接力赛”,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传递给下一棒。但问题来了:股东对公司未尽的出资责任,能否像接力棒一样轻松转手?原股东和受让方到底谁来担责?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我们今天就来一探究竟。

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责任_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_公司股份转让

出资义务是股东所负的法定义务,不会随着股权转让发生当然转移。现实中有公司股东对此存在认识误区,误以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出资”就能全身而退,将出资责任全部交由股权受让方承担。但实际上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仅涉及股权转让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仅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以此免除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责任_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_公司股份转让

公司股份转让_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责任_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

1.未届出资期限就转让?责任仍在!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可以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自行选择何时向公司出资。股东转让已经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依据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后续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债权人或公司有权要求转让人就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多年前就已转让?需区分转让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对于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股权转让,此时需结合转让时公司是否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公司是否仍具有支付能力、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否存在明显过低、受让人是否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的能力等因素对转让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如果转让人存在以股权转让方式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转让人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

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责任_公司股份转让_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

3.转让瑕疵出资股权?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仍需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应当与转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情形的,才能免于担责,而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则规定债权人或公司证明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根据适用的新旧法律条文不同而加以区分。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_公司股份转让_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责任

1.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相互之间对彼此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且该种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如果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名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责任的范围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并不包括认缴出资部分。

2.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

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责任_公司股份转让_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

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该股东的责任仍然无法免除。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_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责任_公司股份转让

股权转让不是“责任漂白剂”

股权转让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但法律绝不允许通过转让逃避出资责任。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者都应当牢记,认缴制≠任性制,股权转让≠责任转移。只有诚信履行出资义务,才能实现股权的安全流转,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供稿部门:商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