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股权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价值需要进行分割, 然而, 配偶是否能够进入公司成为股东, 会受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离婚之际, 于一方名下登记的有限公司股权 , 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时段内所获取 , 并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 那么另一方均有权利去分割其中的财产价值。然而 , “分到钱” 和 “成为股东” 属于不同的情况: 要是让非股东的一方直接受让股权 , 进而登记成为公司的股东 , 还需要经过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 的这一关卡。接下来会讲清楚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如何进行分割 , 以及三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一、这份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 通过共同财产来进行出资从而获得的股权, 倘若属于此种情况, 一般而言会被认定成是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 不管其登记在谁的名下, 这是有关婚内取得, 遵循原则共有的相关规定。

2. 到了婚前的时候, 对于股权以及孳息来说, 是需要去做区分的。要是一方是在婚前就已经拿有的股权, 这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后在婚后, 自然增值的情况一般来讲依旧是属于个人的。然而要是用共同财产去追加投资, 或者是经营所得到的那部分收益, 就有可能会涉及到共有情况了, 这就需要具体地去进行判断了。

3. 代持以及借名的情况, 需要将其还原至真实状态, 登记名义并不等同于真实权属, 若是涉及到代持的情形, 那就需要把实际出资以及归属还原出来。

首先要确定其究竟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之后才干去商讨关于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 而这乃是离婚时分有关股权情况必须迈出的第一步。

二、想成为股东,要过“其他股东”这一关

将股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配偶, 使得配偶成为登记股东, 这涉及到向股东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 此时需要走优先购买权程序。

配偶成为股东优先购买权_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_婚内股权分割

1. 通知另外的股东, 应当把转让的数量, 转让的价格, 支付的方式, 以及期限等, 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于同等条件之下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30日若不进行答复, 那么就会被视作放弃,其他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要是没有答复, 这种情况就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 配偶不能够直接转变成为股东, 然而却能够针对股权折价款获取相应的补偿。

离婚协议有着决定“钱如何进行分配”的效应, 然而配偶可不可以进入公司, 这还得取决于, 其他股东是不是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情况啦。

三、三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1. 一方留存股权, 去补偿对方, 股权依旧归登记的那一方持有, 由其依据股权评估出来的价值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况, 并且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也是最小的。

2. 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个前提条件之下, 配偶受让部分股权, 之后登记成为股东, 是部分股权转让给配偶的情况。

3. 对外进行转让之后, 再去分割价款, 要是双方都不存在持有的情况, 那么就要把股权转让从而实现变现, 之后再来分割价款。

许许多多种情形之下, “留存股权、给予补偿”这种做法相较于让双方一并融进公司更加贴近实际局面, 从而够得着防止把那婚姻当中带有的矛盾拉扯进公司治理范畴之内。

四、股权怎么估值?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_配偶成为股东优先购买权_婚内股权分割

1. 双方能够于协商作价方面展开商议,要是在协商作价这件事情上谈不拢的话, 那么可以去申请针对股权价值实施评估。

2. 评估的基准, 常常是以净资产当作基础, 再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形势需要的时候, 由专业的机构给出评估的意见。

3. 提防隐藏以及转移事宜, 防备一方于离婚以前、以低价转让、抽空抽出、做空公司价值, 在必要之时、申请进行调查、采取保全措施。

估值争议是离婚分股权的主战场,证据和评估要尽早准备。

脱敏案例:留股权、给补偿,不把外人塞进公司

一对夫妻办理离婚, 丈夫名下持有某有限公司股权, 此股权是在婚内取得的, 妻子提出分割主张, 然而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她进入公司, 经过处理, 认定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有权分得相应的财产价值, 由于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妻子没有直接成为股东, 而是丈夫保留股权, 并按评估价值向妻子支付折价补偿, 这样既保障了财产权益, 又没有把外人“塞进”公司, 算是较稳妥的方案。

实务提示

1. 先去查清楚股权的性质, 以及它的价值, 包括婚前婚后的情况, 出资的来源, 还有是否存在代持的状况, 要把这些逐一地厘清, 之后再去谈分割的事情。

2. 防范对方在提前之时就做出不正当的行为: 如发觉有以低价进行转让、存在抽逃资金的迹象情况的, 要立刻及时去申请财产保全或是调查令。

婚内股权分割_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_配偶成为股东优先购买权

3. 能够进行折价处理就要折价处理, 让并非股东的配偶强行进入公司, 在此种情形下往往后续产生的麻烦隐患会更多, 所以要优先去考虑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

常见答疑

Q:股权登记在他名下,我离婚能分吗?

对于婚内所获取到的共同财产而言, 不管登记在哪一个人的名下, 都能够对其财产价值予以分割, 然而它是否可以成为股东, 是会受到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的。

Q:其他股东不同意我进公司,我就什么都拿不到吗?

A: 并非如此。要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或者不同意你进入公司, 那么, 你依旧能够获取股权所对应的折价补偿。

Q:他婚前就有的股权,我能分吗?

A: 婚前属于个人的股权, 原则上是不进行分割的, 不过呢, 婚后要是使用共同财产去追加投资, 或者是经营所产生的部分收益, 这就有可能涉及到共有情况了, 这种情况需要针对具体案例来进行判断。

当中所呈现的内容, 是归属于一般法律知识的普及范畴以内, 并不会构成针对具体某一个案的法律方面的意见;针对具体出现的问题, 需要结合实际所存在的情况进行单独予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