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遵照执行党中央以及国务院提出的、关乎强化反垄断方面的决策做出的部署要求, 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简称的时候被叫做《反垄断法》里规定的、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要去合乎的那些市场份额标准以及其他的条件状况, 因此市场的有关监管总局针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用简称为《规定》的这个也进行了修改之举。其中, 修改的是第十七条的相关情形, 还新增加了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呢。现在要针对相关方面在内把解说的内容表述有如, 以下展示似的这般如下:

一、《规定》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 《反垄断法》予以修改, 之后该法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明文规定, 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管者假如能够证实其处在相关市场里的市场份额少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所规定的标准, 而且契合相关条件, 那么便不予禁止。按照上述规定, 由于要稳定市场预期, 还要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所以市场监管总局专门设定对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所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及其他条件。

在《规定》的修改进程当中, 市场监管总局对有关的重难点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开展, 对市场数据进行十分严谨的测算, 将执法案例做出系统的梳理, 通过多种方式吸取了来自有关部门 、经营主体 、专家学者以及公众这几方面的意见, 还多次组织展开了专家论证活动, 以此能够保证让相关规定能够达到十分科学且又十分周延 的程度。

二、设定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科学构建精细化、差异化的标准体系是其一。设定那些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所要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以及其他条件, 这涉及行政执法的尺度, 还关乎经营主体的利益, 需要在多维度、系统性、精细化评估的基础之上审慎地去制定。《规定》依据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与危害后果, 在总结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开展经济学量化测算之后,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标准和条件, 从而让规则更具备精准度、针对性以及实效性。

二是充分依据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 以及产业结构的特征。当下, 各个国家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规则, 存有一定的差异。《规定》在不予禁止的标准设置方面, 在条件设置方面, 既借鉴了国际经验, 更充分考量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情形下企业的商业模式, 以及竞争规律, 以我国的市场数据为基础构建, 以我国的产业结构特征为基础构建, 这有助于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进程当中, 形成更加契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

三是要兼顾监管效率, 以及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首先, 借由标准划定, 明确经营者依法竞争的边界情况怎么样, 引导其去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进而到底怎样从实际行动上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次, 也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释放出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 这对于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会有什么效果, 又要怎样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三、具体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是什么?

《规定》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了, 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 和其他条件。

一呢, 是针对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 规定了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以及营业额条件。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那种固定、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而言, 要是经营者在这个协议持续的时间段里, 其位于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比5%还要低, 而且其中协议所涉及到的商品进而算出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 那就不会被禁止。而对于《反垄断法》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来讲, 只要经营者在协议时长里于相关市场市场份额低于15%, 就不予以禁止, 并且不存在营业额方面的条件。

二是要明确, 达成协议的经营者需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 交易相对人同样也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 会对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影响, 因而只有交易双方都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以及营业额条件, 协议才不会被禁止。要是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 那就无法适用了。

一是若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好几个交易相对人, 那就得把他们的市场份额以及营业额合并起来计算。二是鉴于纵向限制常常是在品牌内部的多个平行渠道一同出现的, 所以绝不能仅仅考查单一渠道或者某一个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影响。三是, 《规定》清晰表明, 当交易相对人数量为多个时, 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还有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 均须合并计算之后, 才去评估是不是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以及其他条件。

要加以清晰阐述指出的是, 有关市场则是经营者着力开展竞争行为所涉及的相应市场范畴, 于特定明确指向的纵向垄断协议诸般案件情境之下, 有关市场涵盖域的具体大小是存在确定性特征的。提到关于有关市场界限的划定衡量方式以及需要予以全面考量的相关关键因素, 在《规定》的其中第七条具体条款以及《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文册里面全部都有着非常细化具体性的规定内容得以明晰呈现, 必须凭借客观存在且无误可靠的事实依据、真实确切的各类数据, 按照科学正确且恰到好处合乎情理的方式进行精确的界定与区分。

四、经营者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反垄断法》表明, 要让经营者就其实现上述市场份额标准以及其他条件予以证明。《规定》第十八条, 将经营者的举证程序以及材料加以细化, 从而为经营者申请适用给出明确且清晰的指引。

一是明确申请时间,是在相关协议进入调查程序后。

二是要明确举证材料, 其中也涵盖了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的有关情形, 还包括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双方各自的经营状况, 另外也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的市场份额以及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等情况存在。

三是要明确举证的要求, 经营者需要证明, 在协议期间的每一年度, 都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以及条件,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是无法适用的, 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 应当完整且真实。

五、法律后果是什么?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对于符合市场份额标准以及其它条件的纵向协议, 若尚未立案, 那么就不会予以立案;要是已经立案了的话, 便会终止调查对其的调查。在一个个具体案件当中, 要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了证据能够证明协议哪怕符合规定标准与条件, 然而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 就无法适用不予禁止的规定, 此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纵向协议展开调查并进行处理。

对纵向协议而言, 若不符合市场份额标准以及其他条件, 那么其是否具备违法性, 这需要依据《反垄断法》的一般原则, 还有有关规定来加以认定。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说的固定或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 若不一样,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推定该协议是违法的, 只有当经营者凭借《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表明其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时候方可除外;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 要是不一样, 其是否具备违法性要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以及《规定》第十六条进行逐个案例的分析来认定。

六、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是否有特殊规定?

鉴于经济活动存在着复杂性以及行业本身具有的特性, 此《规定》针对特定的行业, 还有特定的领域, 针对特定类型的协议等情况, 特地预留出有着专门规定方面的空间, 并且明确表示, 这类特殊规定在适用时优先于一般规定。当下, 已存在的特殊规定是《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这份规定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视具体需要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关于其他行业以及领域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