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酒泉市的明珠矿业有限公司, 还有酒泉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及甘肃东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九粮农业投资开发了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市捷斓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万方线缆有限公司, 甘肃水木紫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酒泉风光谷新能源采用现代服务有限公司, 其范畴涵盖酒泉联星恒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设酒泉分公司, 和经营着酒泉康源油脂有限公司、酒泉腾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甘肃酒泉远立洋畜牧业有限公司、酒泉颖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大赫电采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展开调查, 查到你单位有着这样的情况, 先是连续两年没依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进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之后还没改正这个问题, 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没办法取得联系, 这属于违法行为, 此行为违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里“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现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得出相关认定结论: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企业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所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然而并未改正, 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也无法取得联系, 基于“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规定, 故而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及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还有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以及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连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 你(单位)具备进行陈述的权利, 也有进行申辩的权利, 并且还能够要求听证。从收到本告知书开始计算, 在五个工作日之内, 如果没有行使陈述权,也没有行使申辩权, 同时未要求听证的, 那就视作放弃此项权利。
鉴于当事人未在原本经营的地址继续经营, 且没办法取得联系, 直接送达这种方式不行, 邮寄送达这种方式也没办法实现送达, 所以现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从公告发布的日期开始计算, 经过三十天的时间, 就当作已经送达了。
联系方式:营商环境建设科 0937-2614501
地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2号)
附件:1.
拟吊销企业基本信息表(15户)
2.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