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知天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关于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财务负责人备案登记许可这一事项, 是由本分局进行调查的, 如今该调查已结束。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打算把下面的这些情况做告知: 本分局准备做出行政管理许可撤销决定所说的事实, 以及里面要依据的理由, 凭借的依据, 还有就是撤销的具体内容。
于德水向本分局反映, 本人身份被冒用, 备案登记成了你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经过查证, 你公司在2016年2月3日申请设立登记时, 提交的是于德水有效期限为2007.06.20-2017.06.20的身份证复印件, 而且把公司财务负责人备案登记为了于德水。本分局对於德水的身份信息做了核验,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 本分局经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贵公司冒用于德水身份办理财务负责人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当中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分局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撤销在2016年2月3日针对你公司作出的财务负责人备案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还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们公司具备进行陈述、申辩, 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公司从收到本告知书开始, 在五个工作日之内, 要是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权, 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那就视作放弃这项权利。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冯淑棠、杨慧琳,联系电话:0771-4306453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