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公司开业之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这个情况, 并且没有依照规定去办理注销登记, 也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歇业申请案此情形, 我局在2026年8月5日展开了立案调查行动, 指定严清辉、黄三福作为办案人员。现在已经完成调查, 结果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是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与担保有限公司, 在2006年6月30日的时候, 经由三明市市场监管局, 也就是原来的三明市工商局进行登记从而成立, 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乃是91350400789036114E, 其住所处在三明市梅列区满园春园中苑三楼, 法定代表人是朱庆添, 号码为822599。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6年5月27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给我局, 抄送了囊括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并不合规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 提议我局去复核该企业是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对于契合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我局之中的执法人员,在2026年6月17日的时候, 针对该公司展开了现场层面的检查, 到了2026年7月29日, 执法稽查科把此线索的相关情况移交给了综合执法支队, 支队的负责人指定了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核查办理。在2026年6月18的时候, 我局的执法人员, 使用执法支队的电话0598 - 8246855, 拨打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822599去进行复核, 然而电话没有人接听。到了2026年7月20日, 我局执法人员, 分别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朱庆福、公司股东陈勇等13个人员的身份证地址, 邮递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 这些通知书的编号从明市监询通〔2026〕0720 - 1号至明市监询通〔2026〕0720 - 13号, 要求对方在2025年8月4日前来我局配合询问调查。那些所有的邮递信件, 均没有被退回了, 但于询问通知给定的限期时间这段范围里, 不存在当事人前来配合询问调查的情况。该案件线索, 经过领导批准, 之后我局在2026年8月5日, 对之予以立案开始调查了。

经过查证, 三明市税务局所提供、又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综合, 那里面包含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 此表展示出该公司缴税方面、和缴纳社保各个方面的相关信息。在2026年5月19日的时候, 三明市税务局给出了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证明》。于2026年5月15日,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了该公司社保缴纳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1.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三明市政府办公室抄送我局, 拟进行核查的金融组织名单当中的一个。

2.在2026年5月15日, 三明市税务局所提供的《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显示, 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今无缴纳记录”。同样在2026年5月15日,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提供的《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显示, 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今无缴纳记录”。

3.经我局2026年8月21日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网址172.23.25.228:8187/msip-portal/#/innerLogin),截至2026年8月20日,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存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corp-query-search-1.html),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歇业申请。

4.在2026年7月20日的时候, 我局的执法人员, 分别朝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朱庆福、公司股东陈勇等13个人员身份证地址, 邮递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 其编号从明市监询通〔2026〕0720 - 1号至明市监询通〔2026〕0720 - 13号。这么做是要求对方, 能在2025年8月4日来到我局, 配合询问调查。之后所有邮递信件, 都没有被退回, 然而在询问通知所规定的限期时间以内, 却没有当事人前来配合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交单有1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并抄送我局, 函里有“关于再次移送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 其中包含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名单, 这些能证明本次应立案调查的事项、所涉及要处理的企业具体对象。

2.可证明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由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原三明市工商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登记成立从而诞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表为基本情况 Information 表。

3.“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的查询结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的(1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 以及(2公司注销、歇业申请公告信息、企业年报信息), 共同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 即截至2026年8月21日, 该公司自行停业已连续超过六个月, 并且既未办理注销登记, 也没有进行歇业申请, 其企业状态呈现为“续存”。

4.一份出自三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的, 一份出自三明市税务局的, 名为《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 用以证实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22年直至如今这段时间内, 不存在未缴登记社保参保的情况,以及在2022年直至现在没有缴税记录这样的事实。

四、案件性质

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情况是, 截至2026年5月18日, 处于涉嫌开业后自己采取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 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去办理注销登记, 也没有遵照依法依规的要求办理歇业申请的狀況, 涉嫌构成出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即“公司成立后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抑或是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这种相关规定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即公司成立后若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此处公司登记机关可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情况除外, 建议针对当事人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划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缘由致使经营困难的, 市场主体能够自主抉择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3年。”。若市场主体于歇业这段期间之内开展经营活动, 那就会被视作恢复营业, 此市场主体理应经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朝着社会去进行公示。市场主体处于歇业期间时, 能够以那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去替代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然而, 在2026年8月21日, 经我局对“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网址(172.23.25.228: 8187/msip-portal/#/innerLogin)进行查询后, 发现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无“市场主体歇业公告”信息, 此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 除去另有规定的以外……”,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亦或是公共卫生事件、乃至社会安全事件等所造成经营困难的情况, 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在一定时期之内歇业。倘若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另有另外规定的除外情况下。”、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决定歇业行为, 应当是在歇业以之前然后向登记机关去办理备案。这里的登记机关凭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是向社会公示歇业所需期限、法律还有文书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等规定不符,属于未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的行为。

六、处理建议及依据

对于当事人, 其违法行为涉及涉嫌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该情形为公司一旦正式成立之后, 若毫无正当理由地超出了六个月竟然还没有开始营业, 或者已经开业之后紧接着就自行停止经营, 并且持续时间连续达到六个月以上, 针对这种情况公司登记机关才能够执行吊销营业执照这一举措, 不过存在一种除外情况, 那就是公司若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歇业的则不在此列。现在, 就是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恰好属于这种规定所列的情形, 若属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按着相关的规定, 提议针对当事人福建省三明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如此这般处罚: 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办案人员(签名):

2026年8月21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