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日益突显。职业索赔人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 他们滥用投诉、举报以及诉讼等维权途径, 借助“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妄图达成高额索赔的目标。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 不惜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 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最终破坏了消费维权的良好环境,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索赔这一问题该如何去进行规范呢? 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起来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此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
第一点是进行分类施治,实施精准施策, 此次发布的案例之中, 存在着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之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方面的案例,同时还存在着借助餐馆就餐时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途径来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方面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司法机关也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行政执法机关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行政执法机关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行政执法机关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依法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和权益的鲜明立场。
其二是对权益予以保护, 对秩序加以维护, 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既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又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既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正当的维权行为, 又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在案例五中,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了过期食品, 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判定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的生活消费需求范围之内担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契合“过罚相当”原则, 既有利于推动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又有利于让众多消费者安心消费。在三个刑事案例里, 行为人运用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类手段, 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还骗取高额退款, 这属于假借索赔名义而开展的犯罪活动, 极其严重地侵犯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对此予以惩处, 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的混乱状况, 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三是部门相互协同, 做到标本兼治, 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行刑之间的衔接, 在处理投诉、举报或是办理民事案件期间发现存在涉嫌犯罪情况的, 及时移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这一行为, 共同维护法治秩序, 三个刑事案例里, 市场监管部门于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之后, 积极展开调查, 发现涉嫌犯罪的便及时移送, 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协同共同发力, 促使推动源头治理, 监督催促规范生产经营、强化加强内部管理, 进而从根源之上净化市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制发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尽力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的全新路径, 推动促使当地竹笋行业健康良好发展。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举办开展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 达成实现了治标更治本的优良良好效果。
接着,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这是下一步要做的具体行动内容。后续呢, 就是相关各方将在充分保护消费者诸多法定合法权益、全力支持消费者各类被认可合法诉求的根本基础之上, 进一步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严肃惩治违法索赔行径, 积极营造出那种能让消费者放心大胆消费、使得经营者能够安心专注经营的有着法治化标准的营商环境, 以此来服务以及保障经济朝着具有高质量水准的方向发展。
(一)在供人们就餐的餐馆里面, 怀着不良意图投放异物, 并且以此手段去胁迫商家, 索要财物的行为, 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2024年1月的时候, 被告人苏某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从而被行政拘留了, 同年3月到4月期间,苏某在北京市好多家餐馆吃饭, 他把事先就准备好的蟑螂投放到饭菜里面, 凭借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用作手段来要挟, 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以及索要赔偿诉求,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 总计是1663元。对餐馆反映,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所接到, 经实地核查餐馆后厨, 通过查阅现场监控录像, 展开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各项之举, 发觉原来苏某以那般相同的方式, 在多家餐馆那儿提出索赔, 此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于是进行移送公安机关之措, 其后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 最终把苏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就对苏某提起公诉。
庭审的法院觉得, 被告人苏某怀着非法占据的意图, 多次威逼索要他人钱财, 他的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里面第二条的规定, 在一年之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事项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下, 敲诈勒索公共及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衡量标准能够依照这个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决定。2024年1月, 苏某曾因敲诈勒索被予以行政拘留, 在本案里, 苏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1663元, 这能够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苏某到案之后认罪悔罪, 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还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照法律是能够从轻处罚的, 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 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能够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来, 有一些行为不端的人员, 借助经营者担忧不良影响四处传播扩散的那种心理, 在就餐这个过程里边, 恶意地去编造虚构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靠着这个来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的赔偿, 进而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苏某, 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而遭受过行政处罚, 可是他却不思考悔改, 依旧用同样的手段去作案, 不怀好意地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虚假表象, 朝着商家去索赔, 极为严重地扰乱了餐饮业的经营秩序, 依照法律是应当予以惩治的。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两者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里积极进行查处, 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便及时移送,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 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律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本案的查处, 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 要守法守规, 诚信交易。
(二)心存恶意, 于食品外包装之内塞入异物, 进而要挟商家, 索取财物, 如此这般的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022年6月起, 至2024年4月期间, 被告人向某, 独自或者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 前往福建省, 以及湖北省, 还有江西省, 包括安徽省等多地, 分别是超市, 以及便利店, 还有咖啡店等场所, 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针, 把食品包装袋扎穿, 将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 之后以质量问题作为理由, 向商家要求退款, 还要索要高额赔偿。要是商家提出质疑呢, 向某等人就会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 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 进一步要挟商家, 并且索要钱款。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 向某作案60余次, 索得钱款2.4万元, 简某作案50余次, 索得钱款2万元, 郑某作案8次之多, 索得钱款0.24万元, 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铺同类食品包装及品质状况无虞, 但于此时向某出现要挟行为, 监管部门协助店铺报警, 此后公安机关立案展开侦查擒获向某等三人, 紧跟着, 检察机关基于敲诈勒索罪这一罪名按照相关法律规程已然对照事实情况进行分析以及认定以规范要求为准则对向某等人提起符合现行法规定的公诉。
审理法院表明看法、观点, 据其裁决, 向某、简某、郑某三被告人, 将非法占有设定为最终目的, 蓄意、故意, 往密封包装的食品内部安放异物, 接着再把商品存在质量不足、出现问题当作理由去胁追、敲诈勒索商家, 在这些被告人里, 向某、简某多次施行敲诈勒索行为, 且涉及的金额数量较大, 郑某也多次进行敲诈勒索举动, 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一罪名。向某、郑某亲自前往相关机构投案, 可以认定为自首行为, 简某则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犯下的罪行, 三位被告人全都自愿承认罪行并且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还退缴了全部通过违法途径所获取的利益, 依照法律规定, 能够从轻给予处罚。按照这样, 针对敲诈勒索罪, 对被告人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简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且处以人民币八千元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期一年执行, 而且处以人民币二千元的罚金。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维权, 与此同时, 依法惩治违法索赔问题, 打击那些假借索赔之名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此来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当前这个案子当中, 被告人向某, 通过独自或者结伙的方式, 先是以向密封食品袋内部恶意添加异物的手段, 之后又采用虚构食品质量问题的方法来勒索商家, 并且在多个不同的地方反复进行作案, 最终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一种犯罪模式, 这种行为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 所以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这般样式的案件存有数额微小、次数繁多、范围宽广的特性, 商家易于选取息事宁人, 长久这样下去, 会致使市场预期有所降落、市场秩序遭到损害。办案机构依据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 精准把握此类犯罪行径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举动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迁就, 特别是针对那些“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果断“亮剑”, 尽情发挥警示、震慑的作用,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采用虚构买家相关信息, 以及编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段, 进而骗取商家财物的行为, 能够构成诈骗罪。
事情是在2023年4月份开始的, 被告人黄某、张某还有高某, 他们在江苏省徐州市进行合伙, 从事着电商经营这一活动。同年6月一直到8月之间, 黄某等人先后对于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进行了组织、操控, 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以及有关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的视频、照片等各种各样手段, 在网络平台之上蓄意虚构某食品公司所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这样类属于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借此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 总计金额达到了9万余元之多。在安徽, 市场监管部门于接到该公司所反映的情况后, 开启了现场核查工作, 同时进行数据分析以及证据收集诸多事宜, 经研判认定其存在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形, 遂与公安机关商议介入处理。公安机关依照法律之规定展开立案侦查行动, 成功将黄某等相关人员抓获归案, 之后检察机关依据诈骗罪相关法律准则, 针对黄某等人依法提并起公诉。
审理法庭觉得, 被告人黄某等一众, 是以非法据有作为目的, 编造虚假情况、隐匿实际真相, 屡次去骗取他人财物, 当中黄某等四个人数额算巨大, 剩余的四个人数额算较大, 他们的行为都已然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是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应当加重处罚。黄某等人被抓获归案而后有坦白的情节, 自愿承认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退还赔偿被害公司的损失还获得了谅解, 依照法律能够从轻发落。照此情形, 针对被告人黄某, 以诈骗罪判定其有期徒刑为三年三个月, 同时加以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而对于其余的被告人, 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 施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近些年来, 违法索赔的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不已, 除了那种捏造产品质量相关问题, 籍此向商家施加压力, 达到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项的常见模式之外, 部分不法人员将目标对准特定商家, 先是虚构出商品交易情形以及商品所存在的质量方面问题, 进而骗取并侵占钱财, 这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人员原本开展电商经营活动, 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伪造了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借此骗取商家数额巨大的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按照诈骗罪来予以惩处。办案部门强化释法说理工作, 力促涉案有关系的人员退返赃款,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方面的损失, 与此同时依照法律达成协同打击, 对违法索赔以及其附属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予以治理, 果断遏制那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发展态势, 并且强化网络方面的治理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营造营造出清正环境良好的市场环境氛围,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将职业索赔人的高额索赔行为, 限定在以合理生活消费作为界限的范围之内, 规制其出现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情况。
曾某在2023年10月24日, 于陈某那里, 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鲜竹笋, 数量是45件, 每件里面有4袋, 每袋是5斤, 经计算4袋/件×5斤/袋×45件等于900斤, 其保质期为10个月, 每件单价是200元, 总计金额为9000元。购买完成后, 曾某把所购的其中一袋竹笋送去检验, 结论显示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本案当中的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部分已另案起诉了。曾某讲, 所购买的鲜竹笋, 是为2024年春节时, 自己父亲80岁寿宴准备之所用, 那干竹笋, 是为了回礼给前来赴寿宴的亲友准备的, 然而, 因存在某些缘故, 最终并没有实际去操办这场宴席。曾某所做的这些陈述, 全部都没有证据能够用来证明。之后, 曾某向法院起诉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他的诉求是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中规定, 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抑或是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可以明确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当属于这种情形时, 消费者除了能够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之外,还具备这样的权利, 即向生产者亦或是经营者要求获取支付价款十倍这样子的赔偿金, 又或者是损失三倍计算得出的赔偿金;当增加赔偿的金额没办法达到一千元这个界限的时候, 要以一千元作为赔偿金额。除却这种情况之外, 食品标签以及说明书存在这样的瑕疵, 这种瑕疵不会对食品的安全问题予以影响, 并且不会造成对消费者引入歧途产生误导的情况。陈某所售的, 是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出的竹笋, 此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里致使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于进货之际, 已尽到了查验的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的案涉竹笋, 重量多达900斤, 远远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 并且无法证明其有合理用途, 结合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事实来看, 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购买索赔。综合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 顾及普通消费者平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因素, 认定曾某个人以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是 1 件竹笋 20 斤(价款为 200 元), 进而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给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 2000 元。
有这样一个《解释》, 它是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解释确立了一种裁判规则, 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当中, 去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出来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的裁判结果, 和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是相一致的。这种一致, 具备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是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另一方面是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凭借恶意高额索赔, 去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而恶化营商环境。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制发了司法建议书, 与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一起, 共同帮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该地方标准,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 如今已被采用并成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在积极努力地探索着, 探索那将地理标志保护与乡村振兴组合在一起之后所形成的新路径, 这条新路径有着双重作用, 一方面能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又可以推动当地竹笋行业能够健康地发展下去, 最终达成让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 多方同时实现共赢的这样一个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在2023年5月7日这天,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一袋, 该食品为某品牌麻油鸡, 其售价计为28元整。此食品包装标签清清楚楚地标明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 且保质期设定为8个月。石某依据这件事, 即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把购物款28元退还给自己, 同时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方面则辩解称, 石某属于职业索赔人, 他是怀着索赔的目的去购买商品的, 根本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所以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过调查得知, 石某在2022年11月到2024年3月这个时间段内, 于当地各个不同的乡村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 之后按照相同的模式去进行索赔, 并且还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营者售卖已经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这属于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进行经营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利去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若惩罚性赔偿金不够一千元的情况下, 那就为一千元。某超市向石某售卖明知已过期的食品, 石某具备请求某超市退还价款以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 对于‘知假买假’人员提出来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理应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内依照相关法律给予支持, 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麻油鸡一只, 这并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 所以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启动的诉讼, 全都按照相同规则展开审判。
审理法院在办案进程当中发现的情况是, 乡村超市的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意识, 所以当地乡村超市较易于出现售卖过期食品这样的问题, 鉴于此及时制发了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进行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线索之后, 快速启动系列整治工作, 全面推进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准的提升, 从根源上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安定和谐和食品安全紧密相关,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 对职业索赔人所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效用, 另一方面能够防止权利被滥用, 并且还能够充分借助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从根源之处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 石某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在客观层面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在着短板。审理法院依据办案之时所发觉的线索, 立刻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快速采取行动, 一起来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治理, 给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予以更为强大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