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施行湛江市金融市场领域秩序, 营造行业优良生态, 依法保全社会公众主体合法权益依据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之类法律法规现对不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之经营主体开展督促整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融属特许经营的行业, 未经依法批准, 任何一分机构都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推出金融活动。严禁不具备“征信”“信用评级”诸如此类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采用运用相关字样进行登记地设立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形式, 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展开金融活动。

在“企业名称”或是“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这两字或是“信用评级”这类字样的经营主体, 倘若实际开展了对应的征信类、信用评级类业务, 请依循对应规定快速办理许可或是备案事项;如完全没有实际从事征信相关、信用评级相关的任何业务, 或是未能获取对应许可以及备案身份, 请快速去往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那里, 或是通过线上的各类形式办理企业名称或是经营范围方面的变更手续, 把“征信”“信用评级”这类字样进行删除或是更改处理。对未要求按整改的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将依规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依规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二、结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判定, 针对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并提供予信息使用者的经营属于征信业务活动, 信用信息专指依法采集后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资讯以及基于这些已阐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与相关信息。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主体, 应依法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机构许可;对于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主体, 亦需依法完成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对此类未经许可或备案就擅自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企业征信业务的经营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 会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法定方式进行处置。

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评级业务, 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类型活动。其中, 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分析后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较为综合评价, 最终通过预先设定的定义信用等级符号进行公开表示。

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者, 需依法办结信用评级机构备案手续。对于擅自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市场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方式执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