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各金融监管局, 各大型银行, 各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关于要更好支持民营经济以及小微企业发展, 还有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 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 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里的重要作用, 来支持民营性质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就是企业融资发展, 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发出如下通知:

一、完善银税合作方式

(一)使银税合作机制得以优化, 税务部门依据“应接尽接”之原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省税务局, 同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指的是总行、一级分行, 以下简称银行, 构建起“银税互动”合作机制, 并且签约“银税互动”合作协议, 清晰界定双方于合作里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全面统筹组织以做好本地工作。将工作职责进行划分的金融监管部门, 要依据各自的监管分工, 把所辖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各方面情况加以综合考量, 然后在签约之前, 给税务部门提供关于合作银行能力评估的相关建议, 以助力税务部门能更好地开展协作工作需求。

(二)若要优化数据直连模式, 税务部门进行银税数据的获取用以和银行之间交换使用, 其可选择的数据途径包括通过数据专线, 或者借助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又或者是利用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建立的专线, 但注意不可经由其他的方式来开展与银行之间的数据交换行为此其一;其二, 在各省范围内, 税务局与银行之间的数据交换活动, 需要充分依照由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所做出的统一规划安排部署, 并且要严格遵循集约高效这一原则, 有条不紊地推进当下现有的“银税互动”数据直连的链式线路的升级改造环节进程;其三, 在对现有线路进行升级改造这段时间之内, 必须要确保“银税互动”所涉及到的各类相关业务能够实现平稳顺利无缝衔接, 并且要维持连续不断的照常运行状态。

(三)探索那种“总对总”的合作模式, 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全国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 能够借助试点这种途径, 跟税务部门探索开展依照“总对总”方式的合作, 由税务总局要么是税务总局授权并指导银行总行所在地的省税务局, 去跟银行总行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 进而对接该银行在全国范畴内的“银税互动”业务。

二、深化银税数据应用

(一)数据范围要规范。为此, 税务总局与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制定“银税互动”的数据基础清单, 后续还会动态更新该清单, 以此规范银税数据的提供内容以及提供方式,进而化解税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各地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去探索并深化“银税互动”的数据应用, 按照“业务必要”这一原则, 依法依规且合理地确定“银税互动” 的数据范围。各地区的银税双方要受到鼓励, 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 依法合规地开展“银税互动”模式的创新活动, 相关创新举措需同步向税务总局以及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二)银行需尽力优化信贷服务, 要依据自身经营发展的特性, 深度挖掘涉税数据潜藏的价值, 完善构建信贷模型, 提升信贷审批的效率, 加大针对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服务供应力度。还要持续去加以监测“银税互动”贷款模型的有效性, 定期认真查阅反欺诈、风险评价、授信审批、风险预警这样一些模型, 及时迅速地优化模型规则以及技术手段, 强化加强多维度数据的交叉核验, 提高增进风险管理水平。

(三)开展强化运行监测工作, 银行需着重加强对“银税互动”贷款状况的动态监测, 对发觉的潜在风险展开分析研判, 同时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以及联合处置举措。税务部门要及时将那些涉及“开票经济”的异常企业信息推送至金融监管部门, 以此来阻断问题企业借助对开、环开等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税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银税互动”运行监测评估机制, 加强围绕涉税数据应用方面的指导工作, 跟踪分析实施效果, 从而推动能为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对企业授权管理予以严格把控, 税务部门以及银行需严格依照企业所授予的权限, 来提供各自所掌握的有关信息。绝不能够在未经企业授权的情况下, 或超越授权范围、突破授权时限, 去提供数据信息。当企业申请“银税互动”相关贷款之际, 银行应当竭尽全力向企业充分明确告知“银税互动”的服务具体情况、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当予以注意的事项, 而且要经由企业自愿签署授权书, 从而切实有效地保障企业所拥有的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积极鼓励税务部门、银行借助技术手段以及智能工具, 去提升授权效率, 改善企业办理业务时的体验感受。企业完成授权之后, 税务部门和银行要迅速及时地完成数据交换。

(二)强化数据安全管理, 税务部门以及银行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还有税务、金融数据管理要求, 去落实各方数据安全管理以及保密责任, 依据最小必要授权原则来管理与应用数据, 严格限定“银税互动”交互信息的查阅人员范围, 定期针对信息传输或者存储呀及其使用情况包括相应保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及时察觉并消除风险隐患;税务部门要按照税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 做好相关数据的资源出入库管理以及信息的归档, 并进行信息备案工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紧抓“银税互动”数据安全保密状况, 使其嵌入银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范畴, 同时将其融入针对银行实施的信息科技现场检查项目, 严格查办非法获取信息行为, 严厉惩处非法传播信息行径, 严肃追究非法泄露信息责任, 坚决打击非法出售信息举动等违法违规情形。

四、推动银税合作走深走实

(一)推进银税便利化服务行动, 激励各地税务机构以及银行依据“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深入开展改革工作, 进一步探寻拓展税费服务的工作触角, 把税费服务功能投放至银行自助终端或者线上自助途径, 共同打造便民服务网点, 提供跨部门一站式自助服务。

(二)强化银税数据比对工作, 银行需加大对向税务、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贷款类资产风险分类数据的一致性审核力度, 以保障向两部门报送的数据可精准体现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风险情形。各地税务部门一旦察觉到银行报送的风险分类数据存在风险, 便要主动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增强数据比对工作, 及时化解银行涉税风险。

(三)加大税务数据于企业划型之中的运用力度。各处税务科室都应强化对银进行企业划型事务的扶持状况, 于企业予以授权的前提条件之下, 朝着银行给予企业所属行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划型参数项目。银行务必妥善运用税务职能部门给予的有关参数内容消息, 为企业精确地划型, 向企业供给精确高效之信贷帮扶支持。

(四)推进银税协同联动强化, 各地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银行, 需进一步凝聚共识, 增强合力, 定期交流工作经验, 开展风险评估, 推动合作创新, 广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持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实际成效, 营造诚信纳税助推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