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这个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50502MAEU97R264。
我局实施了对你那家公司的涉税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的时间段是从2025年11月18日开始一直到2026年7月3日结束。你家公司的地址是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62号北海文邦国际大厦2118号A区。
我们重点核查了你在2025年8月25日到2025年11月17日期间所产生的问题。经过核查, 现将查到的违法事实以及给出的处理决定汇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联系不上你们, 也没有实际的生产建设地点, 不具备生产的能力, 而且一查就找不到你们的踪影了。因为你公司没办法被联系到, 并且在实地核查的时候也根本找不到下落,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已经于2026年1月1日这一天, 把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
你的公司因为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 用纳税人在金三系统里登记的联系方式, 没能联系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还有办税人, 去实地核查企业在金三系统中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时, 也没找到对应的企业, 所以主管税务局已经在金三系统和异地协作平台里, 把该企业列为了风险纳税人和走逃失联户。
立案之后, 检查人员还是没能和你公司里的相关人员进行联系。实地去查看的时候, 发现没有什么实际的生产地址。也看不出有任何生产经营的能力, 人找不到去向。
根据那个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文件规定, 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出的2016年第76号公告里第一条说的那些情况。你们公司既不去履行税收方面的义务, 又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这样的话, 你们就被认为了是走逃企业, 也就是常说的失联企业。
2.短期的时候, 开票的下游客户这一块儿, 涉及到的是仅仅只有一户的企业情况, 而且这个开票的金额是比较大的, 所以没办法去跟踪资金到底是怎么流动的。
你公司2025年8月25日成立,2025年8月25日当天合计向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9份(发票号码:25452000000093854837、25452000000093836425、25452000000093882475、25452000000093836411、25452000000093854792、25452000000093854787、25452000000093874241、25452000000093874236、25452000000093844707),金额3,593,728.11元,税额467,184.69元,合计4,060,912.80 元。
根据开具发票的时间信息可以知道, 你公司的成立时间并不长。在你公司注册成立并领取发票的当天, 就把专用发票开给了某一家特定企业。这种行为显示开票目的性非常明确, 而且开票金额巨大。
另外, 由于你公司没有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 也没有报送存款账户信息, 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检查人员前往广西区的人民银行去核实你公司在开户行的具体情况。
在核查之后, 并没有发现你公司存在所谓的开户行记录。正因为如此, 没有办法去核实你公司实际的资金流向情况。综合上述所有因素来看, 你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是比较高的。
3.你公司存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形。经过对金三系统的查询可以发现, 你在2025年8月25日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该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是4,060,912.80元。
针对对应所属期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你均没有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并且实际入库的税款金额为0元。
4.经查询你公司取得发票的情况来看, 你公司没有取得发票。与你公司开具商品为电解铜、类型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的发票进行比对时 , 发现出现了购销不匹配的情形。
最后, 结合来看。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那个2016年第76号公告的内容。所以你们公司被判定为走逃(失联)状态的那类企业。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里国函〔1993〕174号文件的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
考虑到你们公司根本没有生产能力。但是却给别人开具了发票。而这些发票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状况是完全不符的。因此这种行为明确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增值税
我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在二零一二年发布的三号三三号公告, 也就是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规定,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定当中第一条以及第五条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结果是需要补缴所属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的增值税, 金额是四十六万七千一百八十四元六角九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过查实, 你公司在2025年8月这个所属期, 需要补缴增值税的数额是467,184.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的。
具体参照的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第四条的内容来看, 你公司同样需要在2025年8月这个所属期内, 补交一笔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钱的计算方式是用应补交的增值税额乘以百分之七的比例。也就是用467,184.69乘以7%, 算出来的结果是32,702.93元。
(四)教育费附加
[id_2067278683]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的规定, 还有第三条的规定。同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在2025年8月所属期间内, 应当补交教育费附加。这个金额是14,015.54元。这是用467,184.69乘以3%计算出来的。
(五)地方教育附加
经我们查实, 你公司的所属期是2025年8月, 这个时间段里面, 你需要补缴增值税467,184.69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 也就是桂政发〔2004〕1号文件的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同时还需要参考关于调整广西我区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里的相关内容, 即桂财综〔2011〕13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来计算, 你公司在所属的2025年8月这个期间内, 需要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金额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 以应缴纳的四六万七千一千一百八十四个点六九元作为基数, 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进行计算, 得出的结果就是九千三百四十三个点六九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按征管法追征
你公司所属期为2025年8月, 在这一时期内, 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这一行为导致增值税少缴或者不缴的金额达到了467,184.69元。同时, 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没有正常缴纳, 涉及的金额为32,702.93元。上述两者相加, 合计的税款金额是499,887.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被正式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两项税款均针对2025年8月期间产生, 合计金额为499,887.62元。同时, 从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开始, 按照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来收取滞纳金。
(二)按实体法追征
1.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 还要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 所以要求公司你补缴费用, 具体金额是14,015.54元, 这笔钱对应的是2025年8月期间少申报且未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也就是桂政发〔2004〕1号文件, 其中的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同时, 还根据《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即桂财综〔2011〕13号文件, 里面的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的共同要求。因为你在2025年8月的时候, 存在少申报缴纳的情况, 所以我们要向你公司进行追缴行动。这次需要被你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是9,343.69元。
以上第1项和第2项加在一起, 需要追补的税款总额是499,887.62元,然后其他的税费金额是23,359.23元, 最终把这些款项全部加起来, 总和共计是523,246.85元。
(三)加收滞纳金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里面的规定, 得给你公司补收滞纳金。这个滞纳金的期限呢, 是从税款滞纳那天开始算, 一直算到你实际把税缴清的那天才结束。收多少, 是按天来算的, 每天的比率叫做万分之五。具体怎么个算法, 都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四)行为罚适用
1.你公司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 并且经过实地核查发现没有任何实际的生产地址, 同时也缺乏生产能力, 最终查无下落。该公司在成立当天之后便开始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 且开票金额较大。由于资金流情况无法进行核实, 加上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导致购销数据不匹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公司在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情况下,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