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召集一帮人筹资,去运作一个项目,运作的方式一个是提供资金借款,收取利息,另一个就是作为股东,收取分红,是一对一的入资或入股吗?管理上很难,就像借款一样,如果用自然人提供资金,那开利息发票要到税务局代开,每个人都要开,那就是个天大的工作量,作为借入方,以公与私之间的往来,也多有不便,不利于管理。
这时候,我们就想到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很好的平台,将大家的资金汇在一起,与公家作投放,可借可股,通常这样的合伙企业不会有经营活动,因此管理相对简单,是很好的平台模式。
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合伙企业是不是公司,不准确,总之,合伙企业就是上面的法律规定下设立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我们选择有限合伙,即合伙人只有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其他以入伙资金为限,因为通常不经营,风险并不大。以前只是泛泛而谈,在会计核算和财税上不了解,其实大有不同,我来好好作个介绍:
当我听到“先分后税”和“先税后分”,我真心分不清,不过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我们熟悉的公司是先税后分,公司缴企业所得税,后面根据分配缴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比较复杂,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利润,量化至合伙人,先缴税,分不分都缴,后面分配时就不缴了,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就在合伙企业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就根据份额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时全额计入,与实际分配与否无关,这是特殊的做法。
如果作为借款或者持股的平台,优势就出来了,如果用有限责任公司作平台提供借款,就可能形成先缴企业所得税再缴个人所得税,重复缴税的情况,而合伙企业只有一道税,直接对接到自然人,比较简单,如果合伙企业有除借款和持股之外的业务行为,产生的利润按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分段税金缴纳。
这块,我刚开始时候,闹了笑话,我以为合伙企业收到贷款或参股的单位分来的利息或利润,按个税经营所得的低税率缴纳,这多好啊,从20%降到5%左右;差点出问题,后来认真研究了下,合伙企业是分得很清楚的,在合伙利润中利息和分红部分按金额的20%缴纳个税,除此之外的业务所得才按经营所得低税率缴纳,不可能让合伙企业有这样的漏洞可以钻呢?
也就这样讲,直接参股某单位和以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再间接持股,对于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一样的,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除了入股的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还在税务上有一些优势。
很多的做法就是将合伙企业放在税收洼地,不一定与入股的经营实体单位在一起,对于分红金额巨大的案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很大,这一块作一些返还、退税、减税,利益还是很大的,也是合理合法的,当然现在这种洼地也在严管,确实不利于社会公平,造成政府无序竞争。
另外一个利好就是作为合伙人份额转让不受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务管理的前置要求,目前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作价,税务要根据净资产和评估值进行核定,要求按核定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实际转让作价没有这么高,造成个税虚高,据说,目前合伙人合伙份额转让不前置,由受让双方确定,如果有增值的作个税缴纳,限制要少了很多。
当然,直接股东与以合伙企业持股的间接股东,在权利上还是有区别的,如果不看重,还是可以选择这种方式的。
合伙企业用的会计科目 ,也不同于公司现有的会计科目 ,我也是从网络上现学现卖,比如合伙人资本、提取费用、损益汇总等,没有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因为有不同的缴税要求,我们将利润表分为利息、分红形成的损益和业务经营形成的损益,这样对应关系好,在税务填报时再作合并。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也在自然人个税系统中缴纳,对于利息和分红缴纳的个税,与公司的分红缴纳个税一样操作,对于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经营所得代扣代缴模块处理,为每一位合伙人代缴个税,不能从合伙企业账面扣资金,而要抄码一一垫付,在计算量化分配时代扣,而非真正的分配,不分也要交的,大家品品。
不知道对需要的友友有没有用呢,在做项目运作时,可以想想合伙企业这种平台,做一些运用!!
#头条创作挑战赛#